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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贯彻落实省委 《关于更加关注补齐民生领域短板让人民群众共享振兴成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意见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辽宁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海事法院依法保障改善民生的司法职能作用,现就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更加关注补齐民生领域短板让人民群众共享振兴成果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1.准确把握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突出问题,通过严格司法、依法裁判,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享受到振兴发展成果。

    2.打造一流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落实最高法院、省高院推进现代化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各项要求,建成集高品位诉讼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诉讼服务、推进信息化广泛应用、实现多元化解的多位一体综合服务平台。运用12368电话语音系统和网络诉讼服务平台,完善远程起诉、裁判文书查询、诉讼事务咨询、办案进度查询等便民工作机制,确保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3.提高司法便民利民实效。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等环节的便民利民措施。打造“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在基本实现电子送达、网上证据交换、网上拍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法院电子诉讼,完善视频庭审、视频调解、远程接访等功能,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一键在手就可以参与诉讼活动,享受到更加省时、省力、省钱、省心的诉讼服务。完善派出法庭工作机制,强化巡回审判功能,进一步完善辖区内送达、调查程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4.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修订立案指引,完善微信公众号诉讼服务介绍,强化对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告知工作。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一方为普通群众的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积极依职权依法调取、核实百姓难收集、提取的证据,使诉讼程序及诉讼活动与人民群众诉讼能力更好适应。

    5.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畅通诉讼渠道,积极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证当事人依法自由表达诉求,充分陈述理由。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应当尽量让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解释、程序问题的释明,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质疑,应及时给予回应并说明理由。

    6.努力降低诉讼成本。构建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采取速裁程序,或使用简式裁判文书,快速化解简易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对确有困难的诉讼主体,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审查给予司法救助。对当事人经济条件有限而司法鉴定费用可能过高的案件,积极商请鉴定机构适当降低鉴定费用或者采用询价、咨询等费用较低的方式处理。

    7.依法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切实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保障当事人各项海事债权。对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船员工资等案件,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依法适当降低保全担保条件。

    8.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对口帮扶任务,支持选派干部到乡镇和村工作,在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大局上多下功夫,为决胜精准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9.着力保障涉海涉渔领域社会民生。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拖欠船员工资案件审理力度,促使船员能够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审理好人身伤亡、渔业生产、渔船交易等海事纠纷,依法维护民生利益。依法审理涉及海域使用权证、海洋行政许可等案件,回应群众关切

    10.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涉及海洋污染、船舶建造领域的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促进海事审判与海事行政调处、海事仲裁之间的诉调对接,研究建立人民陪审员兼任调解员的制度安排,构建灵活高效的海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正确运用调解与判决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用调解方式处理。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11.积极完善优先执行机制。对涉及船员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类执行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定期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及时兑现。

    12.妥善处理涉诉信访事件。完善涉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领导包案责任制、首问信访责任制,坚持院领导轮值接访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处理涉及群体性涉诉信访事件、重大敏感性事件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釆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将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及时有效引导舆论,弘扬法治正能量。

    13.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把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及其预警研判工作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建设,作为抓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将及时发现矛盾、就地解决纠纷”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完善主动排查和发现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自下而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切实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对排查发现的每一件矛盾纠纷都必须分级分类进行甄别,逐一进行风险等级界定,实施分级、分类、分流化解和跟踪掌控。经源头风险评估反映出来的重大矛盾隐患,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及上级法院通报情况。

    14.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找准法院工作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结合点善于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坚决克服对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坚决杜绝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各项诉讼活动提供热情、合法、高效的服务。加强审务督察工作,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15.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积极推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四大平台,完善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公开机制,扩大庭审公开覆盖面,裁判文书依法全面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引导当事人通过查询码自助查询案件进程,了解立案时间、审判进度、审理期限等审判节点信息,增加诉讼透明度。适时公布审判活动信息。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增进社会与法院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与信任。积极开展法院主题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到法院旁听审判或参观考察,了解法院的审判流程、工作特点、工作状况。

    16.推动社会和民众树立法治意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开展生动有益的海事海商法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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