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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指引》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审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审务督察工作和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务督察是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审判纪律和遵章守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及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及时查纠。根据全院工作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审判执行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审务督察工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强化内部监督职能,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结合,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和督察人员依规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审判纪律等情况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审务督察的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五条 大连海事法院审务督察工作事项由监察室负责,负责本院日常审务督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各部门人员协同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室配备专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必备督察装备,以便保障日常审务督察工作、执行审务督察任务。
    第七条 参加审务督察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2.严肃纪律,不循私情;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4.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5.审判执行部门的人员需要有三年以上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监察室在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若干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审务督察小组组长由监察室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察室审务督察工作在院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并接受省法院审务督察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1.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我院司法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纪律、工作作风上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
    2.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完成院党组和上级法院审务督察部门交办的审务督察任务;
    第十条 审务督察小组在监察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审务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报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监察室及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1.受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控告举报;
    2.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
    3.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
    4.要求被督察相关人员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5.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监察室每年开展一次相关人员的审务督察业务培训。

    第三章 审务督察事项及方式
    第十三条 审务督察的事项主要有审判执行工作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人民法庭工作监督等方面,具体事项:
    1.诉讼服务监督 诉讼服务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着装不规范,坐姿不端正、仪容不整洁、仪态欠文明,推托、拒办应办事项,拖延立案或者立案不规范等;
    2.庭审监督 未将有关信息通知开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更改开庭时间、地点,庭前准备不充分,未宣读法庭纪律,未核对当事人身份,未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在法庭内吸烟、闲聊、打瞌睡、饮食、使用手机等与庭审无关事情,出庭时与当事人随意打招呼或有亲密言行等;
    3.执行监督 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规会见当事人,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泄露工作秘密等;
    4.文书送达、上网监督 拖延送达或送达不规范,裁判文书未按规定上网,法律文书错误引发负面舆情等;
    5.公车警车管理、使用督察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车辆,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未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等;
    6.安全检查监督 未配备安检设备或配备了安检设备未使用、安检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安全检查人员未查验、登记来访者证件或查验、登记不认真,安检仪器操作员未检查物品、人身安全或检查物品、人身安全不规范,未按规定着装和携带防护装备,未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执行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处理不规范等;
    7.财务管理、公务接待监督 违规进行物质采购或工程项目招标,私设“小金库”,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务接待中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菜肴,公务接待中提供香烟或高档酒水等;
    8.人民法庭监督 人民法庭未悬挂国徽或国徽严重破损、悬挂不正,未按规定配置安保人员,干警仪容仪表不规范等。
    第十四条 审务督察的方式
    1.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2.重点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
    3.经常性督察与院党组交办督察相结合;
    4.八小时内督察与八小时外督察相结合;
    5.线上信息化庭审巡查、智能审务督察与线下现场审务督察相结合。
    第十五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执行明察或专项督察任务时,要着法院制服,携带督察证件;进行暗访督察时,需着便服,携带工作证件和督察证件,并严格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情况,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
    第十六条 监察室与审务督察小组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在院本部不定期地开展审务评议活动,每月开展审务督察活动2次以上;在各派出法庭定期地开展审务评议活动,每年应保证现场督察或巡查2处以上派出法庭;广泛征求各法庭所在地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及审判、执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中遵章守纪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审务督察程序
    第十七条 监察室和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过程中发现本院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1.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法院形象的,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部门的领导立即到现场协助处理;
    2.法容、警容不整的;
    3.穿着法服、警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法官、法警形象的;
    4.穿着法服、警服,到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娱乐活动的;
    5.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的;
    6.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及伪造、涂改警车牌、证的;
    7.非因工作需要将警车停放在文化娱乐、旅游景点等场所的;
    8.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有损法院形象和违反法容风纪规定行为的;
    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意见或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本院所属各部门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应当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监察室向被督察部门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并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本院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监察室向行为人所在部门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二十条 被督察对象对《审务督察告知书》告知的督察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审务督察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监察室申请复议,监察室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到场协助处理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给予协助,或指定专人协助。
    第二十四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监察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室对来信来访的举报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查证。对所反映、举报的问题不实,给被督察对象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反映问题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务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审务督察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其问题的;
    4.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5.打击报复审务督察人员的;
    6.具有其他妨碍审务督察工作正常进行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审务督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受各级组织的支持和尊重,保证其能够独立地、大胆地开展工作,并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第二十八条 审务督察人员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履职期间各部门及全体同志应全力配合,任何人员不得阻拦其正确履职。认为审务督察人员工作不当的,应向监察室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本院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主管院领导、院党组或上级法院审务督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1.在审务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干扰被督察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4.泄露有关审务督察工作秘密的;
    5.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海事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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