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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机关工作人员着装礼仪暂行规定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量:

    为加强机关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着装礼仪,综合反映新时代我院工作人员精神风貌和良好形象,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法发[20136)、《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着装礼仪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连海事法院工作人员为政法专项编、工勤编人员。在我院工作的合同制员工和其他借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应当着制服。服务窗口、接待当事人、驾驶警车等时机场合必须着制服;法警在工作时间应着警服。女干警怀孕期间可不着制服。
        第三条  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四条  着装换季根据季节、气候、温度由政治部统一规定。
        第五条  各季节的服装要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不同制式的服装不得混穿。佩戴法徽、警号要符合规定,穿制服时不得佩戴专用徽章以外的其他饰物。
        第六条  开庭时,法官应着法袍,长裤颜色要与法袍颜色相近。
        第七条  在不需着制服的场合,工作人员着装应当保持整洁、大方,不得披衣、敞胸露臂、卷裤腿,衣扣不整;不得着奇装异服;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女性工作人员着便裙时,不应短于制服夏裙。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不得穿着制服。
        二、仪容
        第九条  工作人员仪容应当整洁。要保持自然发色,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奇异发型、蓄胡须和剃光头,女同志不得浓装艳抹,不得染指甲。开庭时不得带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等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礼节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领导来到时,工作人员应当自行起立,以示尊重。
        第十二条  进入他人办公室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四、举止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无工作事由不得串办公室,不得玩电脑、手机游戏,不得利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聊天。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应当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应当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关闭各种通信工具或使之静音,不得随意喧哗,不得来回走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公区内、公共场所不得袖手、背手,不得流动吸烟、扇扇子、高声喧哗。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严禁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严禁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驾车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非执行公务时,有警务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宾馆、饭店、歌厅、会所、洗浴中心等消费娱乐场所。车辆进出我院机关,要严格遵照院内交通指示路线、标识驾驶和停放,禁止逆行,禁止在泊位外停车。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严禁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以法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责任人员负责制和监督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政治部为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政治部记录存档,并作为对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作着装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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