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7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1-05 浏览量:
大 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营口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营口新僡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辽7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营口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新僡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431,710元及其滞纳金54,598.86元;二、营口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新僡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堆存费、滞箱费60,248元;三、驳回营口新僡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营口新海翔物流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