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72建第2号 补偿款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9-10-21 浏览量:
大连海事法院
(2019)辽72建第2号
大连普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李秀玲、战琛琛诉贵单位、第三人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发放补偿款行政诉讼一案中,发现贵单位在收回案涉海域使用权后,未及时向当事人发放全部补偿款,由此引发相关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有效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清事实,确定补偿标准,及时发放海域补偿款项。
以上建议请研究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人:李爽 大连海事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联系电话:0411-82759828
大连海事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