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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辽72建第2号 补偿款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9-10-21    浏览量:

    大连海事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9)辽72建第2号

     

    大连普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李秀玲、战琛琛诉贵单位、第三人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发放补偿款行政诉讼一案中,发现贵单位在收回案涉海域使用权后,未及时向当事人发放全部补偿款,由此引发相关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有效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清事实,确定补偿标准,及时发放海域补偿款项。

    以上建议请研究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人:李爽 大连海事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联系电话:0411-82759828

                             

    大连海事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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