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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须知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6-27    浏览量:

    被执行人须知

     

    一、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被执行人或其关系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应当及时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在未接获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四、被执行人或其关系人向本院汇付执行款、诉讼费、评估鉴定费以及其他各类款项,应当在相关票据中注明执行案号和用途。被执行人或其关系人不予注明,或注明内容不全、不清,导致相关款项无法及时转入具体执行案件案款管理流程进行处理的,被执行人须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责任。因前述原因导致相关款项被清退的,按未缴纳相关款项处理。

    五、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除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依法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七、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收益;有权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八、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十、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法对其作出罚款、拘留、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外,还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十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有关单位通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论处。

    十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执行担保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论处。

     

    十五、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十六、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十七、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十八、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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