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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度典型案例之七-港口经营人在租赁合同下无权留置非承租人所有的货物


    发布时间:2020-04-30    浏览量:

    港口经营人在租赁合同下无权留置非承租人所有的货物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市广利达货运代理服务站、曲铁诸、大连营城子工业园区环宇供热有限公司、大连海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海事大学港口作业纠纷案

    关键词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 场地租赁合同 货物留置权 所有权

    裁判要点

    港口经营人出租场地,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不续约的,因承租人之前拖欠港口作业费或场地租赁费等费用,需在租赁场地内留置货物,其在明知场地租赁用途的情况下应主动区分货物的所有权人,对不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货物无权留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案件索引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527号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大连海事大学(以下简称海事大学)购置23000余吨煤炭并承租“明叶68”轮自秦皇岛港运至大连港散杂货码头。2018年9月初,海事大学与大连市广利达货运代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广利达货代)签订《煤炭存储服务协议》,约定将上述煤炭存储在大连港码头广利达货代承租的场地内,广利达货代负责将海事大学指定煤炭由海港卸货区运往仓储场地的装车、运输、过磅、归垛、苫盖、储存、二次运输装车、二次过磅的所有作业,仓储服务时间自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5日前;海事大学出煤应提前告知广利达货代,广利达货代负责协助办理出港相关手续。2018年9月27日“明叶68”轮抵达大连港,广利达货代委托大连港进行了港口作业。卸船后,上述煤炭被储存在广利达货代承租的大连湾306库,之后被海事大学陆续分批运走部分煤炭。因广利达货代欠付大连港费用,2019年初,大连港不允许最后剩余4000余吨煤炭出运,在大连海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后勤)出具保证函担保之后,大连港于2019年6月13日向海事大学交付了上述4000余吨煤炭。

    2018年9月,大连营城子工业园区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购置12000余吨煤炭并承租“天丰509”轮自黄骅港运至大连港散杂货码头。2018年9月15日,环宇公司与广利达货代签订《煤炭存储服务协议》,约定将上述煤炭存储在大连港码头广利达货代承租的场地内,广利达货代负责将环宇公司指定煤炭由海港卸货区运往仓储场地的装车、运输、过磅、归垛、苫盖、储存、二次运输装车、二次过磅的所有作业,仓储服务时间自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5日前;环宇公司出煤应提前告知广利达货代,广利达货代负责协助办理出港相关手续。2018年9月18日“天丰509”轮抵达大连港,在203区靠泊,广利达货代委托大连港进行了港口作业。当日,环宇公司运走约3000吨煤炭,余下约9000吨煤炭储存在广利达货代承租的大连湾402库,之后被环宇公司陆续分批运走部分煤炭。因广利达货代欠付大连港费用,2019年初,最后剩余1900吨煤炭大连港不允许出运,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辽72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大连港、广利达货代向环宇公司先予交付堆存在大连港散杂货码头公司402库的全部煤炭(约2000余吨,以实际交接数量为准)。大连港依据本院裁定于2019年5月6日向环宇公司交付了上述1900吨煤炭。

    广利达货代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曲铁诸。广利达货代与大连港签订的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及租用场地协议,期限均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未续签。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中约定了如广利达货代未按约定及时结清作业费用,应向大连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逾期的次日起,每日按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五计算。截至2018年年底,广利达货代共欠大连港装卸作业费2394401元。环宇公司、海事大学均向广利达货代交纳了港杂费和堆存费。

    大连港诉称:广利达货代与大连港签订了委托港口作业合同。2018年1月1日起,大连港陆续为广利达货代委托作业的“明叶68”轮、“宏伟618”轮等多条船舶提供港口装卸服务,共计发生作业费2394401元,大连港多次向广利达货代催要,广利达货代对欠款数额无任何异议,但就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在广利达货代不按约支付欠款的情况下,大连港对广利达货代港存煤炭依法享有留置权。广利达货代是个人独资企业,曲铁诸是广利达货代的投资人,其应当对广利达货代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连港于2019年4月对广利达货代和曲铁诸提起民事诉讼。之后环宇公司在另案对大连港和广利达货代提起了返还之诉,并以张文东、谭旭所有的住房作为担保申请了先予执行,保证对其申请先予执行2000余吨煤炭如损害大连港留置权承担担保责任。大连港向环宇公司交付了2200吨煤炭。另外还有4000余吨煤炭,海事大学找到大连港称其是货主,因维持学校游泳馆等相关设施正常运转急需提取煤炭,并向大连港提供了海大后勤出具的保证函,海大后勤保证:“若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确定了大连港对该4000余吨煤炭享有留置权,而对该4000余吨煤炭的留置权若因大连港放货给海事大学而消灭,保证人保证承担海事大学作为4000余吨煤炭所有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连港考虑到海事大学的实际情况,将煤炭放给了海事大学。广利达货代及海事大学自大连港起诉后从大连港共提取煤炭4636.44吨。故请求:1.判令广利达货代、曲铁诸连带向大连港支付港口装卸费用共计2394401元及违约金;2.确认大连港依法对广利达货代在大连港港内存放的6836.44吨煤炭在陆续被环宇公司和海事大学提取之前享有留置权,并就前述煤炭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广利达货代、曲铁诸连带向大连港支付6836.44吨煤炭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的港存煤炭堆存费共计106288元;4.环宇公司以张文东、谭旭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61.96平方米住房向大连港对广利达货代就2200吨煤炭享有的留置权承担担保责任;5.海大后勤向大连港对广利达货代就4636.44吨煤炭享有的留置权承担担保责任。

    广利达货代辩称,1.2018年7月10日双方签订了委托港口作业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广利达货代对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每年都是先履行合同,后签订合同,所欠费用在下一年逐步给予扣除和支付。大连港在双方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突然单方于2019年1月1日以欠付场地使用费为由通知终止双方合同关系,单方强行扣留在大连港场地内保存的煤炭近2万吨(除涉案近7000吨外,还有11000余吨未提走),当时双方对现场煤炭进行了指认,但在扣留期间大部分煤炭不知去向。大连港违约并扣留煤炭,给广利达货代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欠付费用,因此大连港无权主张港口装卸费用239余万元。双方的对账日期是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大连港主张从2018年10月份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2.大连港主张煤炭堆存费用没有依据。双方合同已经于2019年1月1日终止,大连港单方扣留了煤炭,煤炭的处置权和控制权已归大连港,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也应由大连港承担,而且大连港主张的占用费日0.2元/吨的标准没有任何依据。本案不适用留置权,大连港的扣留行为是非法的,由此给广利达货代造成的损失应由大连港承担。大连港只是利用其优势地位、格式条款,违法违约行使其所谓的留置权。

    曲铁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赔偿责任,大连港不应直接起诉曲铁诸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大连港已经违法扣留了煤炭,在其债权能够完全实现并有保障的情况下,起诉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环宇公司辩称,不同意大连港对涉案煤炭享有留置权。环宇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货款,是煤炭所有权人,涉案煤炭并非广利达货代所有。大连港在履行与广利达货代的合同中有过错,依据双方约定应本着先交款后作业的原则,广利达货代应向大连港预押支票或者缴纳预付款后,大连港方能安排作业。大连港被广利达货代拖欠卸船费的原因是大连港怠于行使合同约定的先交款后作业的约定,其自身存在过错。大连港将306、402场地出租广利达货代使用,并与其签订针对上述场地货物的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这必然导致环宇公司若要使用上述场地只能与广利达货代签订卸船和仓储协议,环宇公司已全额向广利达货代交付了上述费用,故环宇公司没有过错。大连港明知涉案煤炭所有权并非属于广利达货代,涉案煤炭承运的船舶“天丰509”轮在靠泊大连港卸货前,已将水路货物运单交大连港办理卸货手续,运单中记载的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不是广利达货代,且从广利达货代的名称看,其是一个从事货运代理的工商户,306和402场地中存放的煤炭当然是广利达货代代理的货主所有,对此大连港应是明知的,大连港不应将损失转嫁到货主身上。

    海大后勤和海事大学辩称,大连港与广利达货代存在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和场地使用协议书,即大连港和广利达货代之间构成至少两种法律关系,但无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大连港都不能行使留置权。1.大连港所称留置的煤炭并非债务人广利达货代所有。海事大学提交的证据表明,涉案煤炭所有权人是海事大学,在煤炭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煤炭所有权从来没有属于过广利达货代。水路货物运单一式五份,其中一份提交给大连港,运单中明确载明了收货人,大连港提交的理货单也载明了收货人,故大连港明知煤炭不是广利达货代所有。本案中,不管是从运单还是从常识上判断,大连港都应该知晓煤炭不属于广利达货代所有。2.大连港所称的留置未基于港口货物作业委托合同关系。法律规定港口经营人基于港口货物作业委托合同关系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要件之一是港口经营人必须合法占有货物。港口货物作业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后,涉案煤炭通过倒载离开了船边卸货区,进入广利达货代租赁的大连湾306库,已经脱离了大连港占有,大连港丧失留置权。大连港自称的所谓留置权,是因广利达货代租赁的堆存场地恰好是由大连港出租的,大连港通过禁止车辆进入,不签发放行单和不配合过磅等方式阻止货物所有权人海事大学将煤炭运走,其基础法律关系并不是基于大连港与广利达货代之间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占有留置。3.大连港基于场地租赁合同关系也无权留置涉案煤炭。大连港与广利达货代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大连港并未向广利达货代提供仓储服务。法律并未赋予租赁合同出租方留置权。同时由于是广利达货代占有场地内仓储的货物,大连港既不占有货物,也没有对货物提供任何看管和照料服务,无权留置货物。4.大连港不具备善意取得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留置权要求债务人主动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本案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下,煤炭由相关方主动交给大连港,但随着港口货物作业的结束,煤炭进入了广利达货代租用的大连湾306库。大连港基于场地使用协议到期,强行收回了场地,涉案货物随场地被大连港一同强行收回。收回时,货物所有权人海事大学已经提取了大部分货物,并没有将剩余煤炭交付给大连港,广利达货代也从未主动将涉案煤炭交付给大连港。即便场地使用协议到期会导致大连港占有煤炭,该占有也不是广利达货代主动交付的结果。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广利达货代向大连港支付港口装卸费用2394401元及违约金;曲铁诸以其个人财产对广利达货代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驳回大连港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大连海事法院认为:大连港与广利达货代签订的港口作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大连港按合同约定为广利达货代提供了货物装卸作业等服务,广利达货代应向大连港支付港口装卸费用。因广利达货代对欠费金额已经进行了确认,故本院对大连港要求广利达货代支付港口装卸费用239440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缴费的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大连港自愿将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由千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五,予以支持。但大连港主张自2018年10月起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酌定与(2019)辽72民初534号案中广利达货代欠付场地使用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一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曲铁诸作为广利达货代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广利达货代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关于大连港是否有权扣留涉案煤炭不予返还,从环宇公司和海事大学提供的合同、发票等证据来看,环宇公司和海事大学系涉案煤炭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大连港扣留环宇公司和海事大学所有的煤炭应当有合法理由,否则构成侵权。大连港扣留涉案煤炭的主要理由是广利达货代拖欠大连港货物装卸作业费,对此本院认为,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通常情况下,大连港只能留置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无权留置他人所有的动产,除非大连港在接受债务人的交付占有货物时系基于善意而不知是他人所有的动产。本案中,首先,大连港对广利达货代交付的货物进行港口作业后,涉案煤炭被转移至广利达货代承租的场地,由广利达货代占有货物,大连港脱离了对涉案煤炭的控制和占有,已然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使留置权需占有货物的前提条件;其次,大连港在其与广利达货代履行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之后对煤炭强制扣留,并不属于接受债务人的交付而占有货物的情况,而属于大连港主动扣货的行为,不符合善意留置以接受交付为要件的法律规定。因此,大连港强制扣留货物不予放行的行为,既不是合法的占有货物,也不是被动的接受货物,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大连港选择租期届满后不续约,应提前妥善协调处理好与承租方广利达货代的关系以及合同的善后事宜,如因欠费问题确需在租给广利达货代的场地内扣留货物,应主动区分货物所有权人,对不属于广利达货代的货物无权强制扣留。故对大连港要求行使留置权以及要求环宇公司和海大后勤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大连港主张的6000余吨煤炭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的港存煤炭堆存费,因该费用的发生系由大连港的上述不当留置行为引起,与他人无关,故对大连港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注释

    在海事法院审理的港口作业纠纷案件中,港口经营人如何行使货物留置权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争议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解决,货物可能会长期在港口堆存积压,既无法通过商品流通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常常导致货物贬值或变质,给相关进出口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货物在港口积压的过多,还会影响港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拖延其他货物在港口中转的时间。因此,合法正当的行使货物留置权对促进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关系下的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港口经营作出了规定,即“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港口经营人一般通过签订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从事货物在港口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由港口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如果港口作业委托人未付清港口作业费用,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港口经营人有权对港口货物行使留置权。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港口作业委托人、货物所有权人或其他提货人不支付到期港口作业费用;2.港口经营人对货物的占有是合法的、直接的,非法的或者间接的占有不产生留置权;3.港口经营人占有的应是港口作业委托人所有的或合法占有的货物。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与港口经营人签订委托作业合同的相对人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的情况,随之带来的两个问题是港口经营人是否有义务审查港口作业委托人是否是货物所有权人;港口经营人是否有权因合同相对人拖欠港口作业费用而留置他人的货物。关于第一个问题,在国际国内贸易活动中,货物所有权经常在运输途中或者保管期间发生转移,港口作业委托人与货物所有权人为不同主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被允许,所以没有必要要求港口经营人在签订委托作业合同时审查提单、海运单、航次租船合同等有关货物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要求识别货物所有权人只会徒增港口经营人的工作量且没有实际意义,反而对货物流转的效率有负面影响,不利于贸易往来。因此,港口经营人通常没有义务审查判断港口作业委托人是否是货物所有权人。关于第二个问题,当与港口经营人签订委托作业合同的相对人不是货物所有权人时,港口作业费用应当由提货人在提取货物时付清,如果提货人未付清港口作业费用,港口经营人基于其已经对货物本身提供了港口服务而仍然有权利行使留置权。如果港口作业委托人无权处分货物,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时还应当是善意的,即港口经营人在接受委托作业货物时应不知作业委托人无权处分货物,如果港口作业委托人已经将货权转移的变化情况通知了港口经营人,相关单证的记载已经发生了变化,港口经营人明知港口作业委托人无权处分货物,其还对港口作业委托人主张留置货物,就属于侵犯他人物权,不应当予以支持。

    二、租赁合同关系下的留置权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关于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是否可以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而对承租人放在出租场所内的物品行使留置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成立应当符合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动产且占有动产与债权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定条件。但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并不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出租人主张欠付租金与承租人在出租场所内存放物品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按照该规定,如果承租人在出租场所内的物品与租赁合同关系无关,承租人可以主张返还,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对租赁场所内的物品没有留置权。物权法施行以后,对留置权的规定不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商事留置,即“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的规定突破了担保法要求留置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使企业之间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关系下行使留置权成为可能。

    关于出租人不向承租人返还租赁场所内的物品是否属于合法占有动产,存在广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出租人收回租赁场所就自然合法占有了租赁场所内承租人存放的物品;另一种观点认为,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取回存放物品系非法扣留,不是合法占有。两种观点的交锋直接影响到出租人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本案中,大连港按港口作业合同对广利达货代委托作业的散装煤炭进行港口装卸服务后,煤炭通过倒载离开卸货区,进到广利达货代租赁的大连港堆场,因广利达货代欠付大连港港口装卸费,在场地租赁协议解除之后,大连港向法院主张对上述煤炭行使留置权。这种情况下,大连港是否能够行使留置权?首先,大连港与广利达货代均是企业,符合物权法对商事留置的规定,大连港不管是作为场地租赁协议中的出租人(广利达货代拖欠的场地租赁费,大连港在另案中主张),还是作为港口经营人,都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主张留置权;其次,场地租赁期间煤炭的直接占有者是广利达货代,租赁协议解除后,大连港不允许煤炭运离租赁场地,则大连港实际占有煤炭,广利达货代失去了煤炭的直接占有,但大连港这种带有强制色彩的占有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扣留?如果是合法占有,则构成留置;如果是非法扣留,原占有人广利达货代可以将煤炭取回。笔者认为,这种强制扣留货物的行为类似于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不能随意扩大其留置动产的范围,否则必然损害商事活动中一些无辜方的权益,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公平角度出发,租赁合同关系中,大连港占有动产应当仅限于承租人所有的财产,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应扣留。涉案多份证据表明大连港对煤炭所有人的识别并不困难,故法院没有支持大连港主张留置权的请求。

     

    撰写人:海事庭法官 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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