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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度司法为民之三 十年纠纷,行政机关一筹莫展 一朝审判,海事法院巧解矛盾


    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量:

    十年纠纷,行政机关一筹莫展

    一朝审判,海事法院巧解矛盾

    ——吴某格等5名原告分别诉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第三人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确认行政登记违法并赔偿系列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 联动座谈 释法 和解

    案例索引:(2017)辽72行初157-161号

    基本案情:

    吴某格等5人分别是辽瓦渔75066、75029、75030、75199、75010船舶的所有权人,因2003年在换发捕捞许可证时,新版捕捞许可证主机功率记载的数据与原证书记载不一致,这5艘船舶主机功率合计减少199.7千瓦,导致2011年至2014年度油价补助资金按照错误功率发放,5艘船舶共计少发放油价补助230余万元。多年来,5人一直向瓦房店市渔业主管部门主张权益,但始终未能领取差额油价补助资金。2017年11月2日,5人分别以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在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其发放差额油价补助资金。审理过程中,我院追加辽宁省海洋渔业厅为被告,并将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列为第三人。

    裁判结果和理由:经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5名原告请求的油价补助资金得以全额发放,均向我院申请撤诉,我院裁定准许。

    服务举措:

    开庭审理前,法官阅卷发现案件自最初船舶证件换发产生错误时起,距离本案诉讼时已经长达15年之久。即使从未能全额发放油价补助资金起算,距本案诉讼之时也有6年之久。在此期间,5名原告多次找到瓦房店市渔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瓦房店市渔业主管部门也多次向大连市渔业主管部门请示,但始终未能得以解决。通过与5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沟通,得知5名原告十分焦急,情绪也很激动。被告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则表示,多年来一直在向上级部门反映5名原告的情况,但没有明确结论,只能继续等待。法官意识到,案件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极易使矛盾扩大,并引起申诉、上访。针对此案时间长、矛盾大、案件线索、证据复杂的特点,法官制定了详细、周密、严谨的案件审理推进方案,尽快推动案件开展,成功化解了纠纷。5名原告没有想到十多年没解决的矛盾,法院居然如此之快的将其化解。渔业行政机关也表示,法院的工作让行政机关对纠纷有了新的认识,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思路,使多年悬而未决的争议得以落地。

    一、换位思考,安抚原告焦虑情绪

    由于纠纷历时较长,基层渔业主管部门也在不断寻求解决办法,但始终未能解决。法官深知,5名原告对于案件能否解决以及何时解决,一边心存疑虑,一边焦急等待。为缓解原告的焦虑,法官主动与原告的律师联系,告知针对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已经制定了解决方案,请5名原告稍安勿躁,配合法院的工作。同时,法官也告知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不要因为原告起诉而将纠纷完全置于法律框架内,应当与原告保持良好互动。由此,原告消除了心中的疑虑,相信通过法院的审判,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二、深入研究案件,推敲纠纷成因的实质,依法变更案由并追加当事人

    开庭审理前,法官通过阅卷,以及与被告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多次沟通了解情况后,认为虽然5名原告起诉要求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补发差额油价补助款,但案件不是普通的行政给付类案件,而是由于船舶换发证书时将主机功率数据登记错误,使微机系统无法按照正常的主机功率核发渔业油价补助造成,案件属于行政登记错误而引发的纠纷,其案由应确定为行政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故法官立即安排开庭审理,进一步确认纠纷的实质。开庭审理后,法官不仅印证了纠纷的实质成因,还审查发现油价补助资金核发的依据是捕捞许可证记载的功率,该证的颁发机关是省级渔业主管部门,5名原告起诉时却仅以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因此法官当庭向5名原告释明变更案由,追加辽宁省海洋渔业厅为被告,并将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列为第三人,另行安排时间再次开庭审理。

    三、二次庭审,使省级部门全面了解纠纷过程

    由于争议事实发生过久,人员变更较多,省级部门对相关情况的了解是片段性的。二次开庭通过基层渔业部门、市级渔业部门对案件整体过程的阐述,省级部门迅速了解案件的整个历史背景,对纠纷的形成有了全面认识。

    四、召开三级渔业部门联动座谈会,确定纠纷协调解决方案

    二次开庭审理后,法官趁热打铁,立即将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召集到会议室,将庭审中确认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向三级渔业部门进行释法,指出纠纷的责任主体,并进一步说明判决可能引发的相关后续问题。省级部门高度重视,当即表示马上研究解决方案,并要求基层和市级渔业部门紧密配合。

    五、架通调解桥梁,三级渔业部门齐发力,案结事了

    座谈后的第三天,三级渔业部门均向我院递交了调解工作如何实施的书面计划,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的领导亲自来连督促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款项的拨付。仅一个月的时间,5名原告全额收到差额补助款。

    典型意义:

    一、调解不仅是一门艺术,更是“法、理、情”的全方位投入

    调解不是简单的说和,更不是所谓的“和稀泥”。调解是艺术,是法官在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有了准确把握之后,介入人文情怀,适时运用“法、理、情”而成就的一门艺术。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法、理、情”难以糅合,调解工作很难开展。只有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释法清晰,才能为案件化解打下坚实基础。

    二、“集中、合作、联动”式调解,有助于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调解有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但调解有时也会停留于纸面,仍需要当事人申请执行,因此既然调解,就力争让纠纷真正事了。如何保障履行到位,便是调解的重中之重。协作、监督、制约则是促进履行的好方式、好手段。本案中,我院努力促进三级行政机关集中统一思想。在履行过程中,三级机关层层上报,层层监督,层层落实,才真正铺就了和解之路。

    三、深化对司法能动性的理解与运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能动司法的核心价值是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它要求法官在开展司法工作过程中,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司法需求。因此,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人民性、服务性,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司法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现实意义。在审判过程中,案件通常会有相同的诉求,却会有不同的缘由。针对不同的缘由,了解人民群众内心的期盼,并给与切实的回应,亦是司法能动性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如果仅仅是达成调解,则款项的申报、审批、发放仍会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依然会加大原告的时间成本,唯有将补偿款落实,才是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四、守初心,因案制宜,找准司法为民的立足点

    法院工作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让人们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这也是每个法院人的初心和使命。在案件审理中,只有坚守这份初心,才能找准矛盾的痛点、难点、堵点,才能抓住解决纠纷的“刀把子”,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唯此,方能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忠诚实践者和坚定捍卫者的良好司法形象。

     

    撰写人:海事庭副庭长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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