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9年度司法为民之五 暂缓保全促和解 助力企业护生产


    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量:

    暂缓保全促和解 助力企业护生产

    ——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沈阳宇威一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涉外 明法析理 暂缓保全 和解

    案例索引:(2019)辽72民初240号

    基本案情:

    2016年,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承运沈阳宇威一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集装箱货物自中国大连海运至意大利热那亚,并签发提单。该货物于2016年7月24日运抵目的港。因长期无人提货,原告将货物转卖处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给付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堆存费27640欧元(已扣除转卖货物的收入)及利息。被告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其非货物的收货人和支付堆存费的义务主体以及涉案堆存费相关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且不合理等为由提出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和理由: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收到和解款项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

    服务举措:

    一、以案件事实为基础,明法析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已就本案纠纷进行多次协商,被告以其抗辩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堆存费。案件事实是解决纠纷的基础,法官通过细致的庭审明确了争议的案件事实,包括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货物在目的港的处分情况、堆存费的实际支付主体及数额等。庭审后,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争议的法律问题,即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以及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原告可否向托运人主张权利,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明法析理。最终,原、被告接受建议,同意在我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二、立足化解矛盾,将调解贯穿案件始终

    法官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找到了阻碍当事人和解的症结所在:被告认为,其货物不仅被低价转卖,还面临大额的堆存费索赔,于情于理其都无法接受;原告认为,因被告丢失提单,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原告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货物,垫付堆存费,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法官从中立、客观的角度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他们各自存在的不适当履约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从减少诉累、提高资金使用率、避免因域外证据公证认证增加诉讼成本的角度,反复向当事人说明调解对化解双方矛盾、修复合作关系的好处。历经四个月无数次的电话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三、暂缓采取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查控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虽然,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是,考虑到本案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被告将来有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正进行和解协商,为避免因财产保全增加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最大限度保障被告正常生产经营,法官向原告分析此时财产保全的利弊,原告接受建议,向我院申请暂缓采取保全措施。法官在得知被告已知晓原告申请保全其财产时,及时将原告暂缓保全的善意以及和解的诚意转达给被告。在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依约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了和解款项,被告的生产经营秩序未因本案诉讼而受到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对目的港堆存费产生争议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该类案件的特点是,承运人在域外处理货物、交纳堆存费均依据目的港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其审理难点在于相关法律、政策的查明,承运人在域外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大量域外证据难以收集且需要公证认证。法官为解决上述难题,通过庭审固定案件事实,进行明法释理,找准当事人矛盾核心、阻碍和解的症结所在,审慎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向,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

    在当前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和案情的特点,慎用、用好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我院在依照法律规定、尊重财产保全申请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努力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兼顾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撰写人:海商庭副庭长 董世华


    版权所有:大连海事法院 Copyright @ 2019 by www.dl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ICP备19013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