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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研究-第二期-程某诉某管委会、某农业局与某村委会行政补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量:

    程某诉某管委会、某农业局与某村委会行政补偿纠纷

     

    【基本案情】

    为保证30万吨级原油码头进出港船舶的安全,2004年7月28日,某管委会依法批准扩大该码头的用海范围。2005年1月18日,某社管局制定了《实施方案》并与某村委会签订《扩大用海海域养殖物拆除补偿协议(一)》,约定:定置网具礁头网88盘,补偿标准为30000元/盘,共补偿30000元/盘×88=2640000元。2005年7月10日,某社管局与某村委会签订《30万吨原油码头扩大用海海域坛网补偿协议》,约定:该海区内有坛网427盘,补偿标准为30000元/盘,应补偿30000元/盘×427=1281万元。同时,两份协议均约定上述款项需扣缴15%的社会保障统筹金。某社管局关于定置网具(包括礁头网和坛网)的补偿,总计支付给某村委会2001万元,其中包括程某23盘坛网的补偿款586500元(23盘×30000元/盘×85%)。2013年4月24日,某海洋局出具了《关于核定原新港某村海域定置网具数量的复函》,该函附后的《新港定置网具捕捞许可证统计表》中第55号记载内容为:“程某,网具名称坛网,老证载明网具数量23,2002年已补偿数0,拟认定补偿数23”。2013年6月,某村委会开始分期发放定置网具补偿款,并认定程某作为“有证无网”情形,应得数额为12300元,程某始终未予领取。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第三人某村委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某支付坛网补偿款586500元及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程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第三人某村委会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保证原油码头进出港船舶的安全,某管委会收回案涉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合法,与此同时依法应对在收回海域范围进行合法养殖的养殖户予以补偿。

    某农业局(原某社管局)已经依据捕捞许可证的证件统计数量向某村委会支付了程某的补偿款586500元,因此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某管委会已经完成了补偿义务。某村委会对经行政机关审核的具有合法捕捞许可证而未予补偿的程某,应按《实施方案》的规定发放补偿款,村委会以程某坛网已改为浮伐养殖并领取了浮伐养殖补偿款为由拒绝发放586500元的补偿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程某主张由某管委会、某农业局与某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程某主张的利息,2013年4月24日某海洋局出具《关于核定原新港某村海域定置网具数量的复函》,认定程某未曾受过补偿,拟认定补偿数为23盘,2013年6月底至7月中旬,某村委会开始整体发放补偿款,因此,对程某补偿款586500元的利息,法院酌情认定自2013年8月1日开始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某村委会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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