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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二十条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3    浏览量:

          

          

    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

    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的二十条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优化海事司法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将公正、善意、文明、规范理念贯穿司法活动全过程

    1.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相关案件。注重依法裁判的理念,正确认定“不可抗力”,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注重利益平衡的理念,正确把握中央、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政策精神,妥当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注重着重调解的理念,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克疫情难关。

    2.开辟疫情影响案件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物资运输、船员劳务等海事海商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确保防疫物资供应顺畅。

    3.依法保障当事人时效利益和期间利益。当事人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举证、答辩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4.开辟船员劳务纠纷专项咨询平台。针对疫情期间禁止船员上下船、卫生强制检疫等引发的矛盾,集中进行梳理答复,防止群体性诉讼发生。对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缓交、减免等方面依法予以保障。

    二、抓好疫情影响纠纷预判和预警,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

    5.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密切跟踪、及时掌握相关企业司法需求,做好海事海商法律风险提示和司法建议。

    6.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造船、货运代理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提前研判疫情结束后案件增长态势,及时做好应对。

    三、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诉讼服务

    7.全面开启网上办案模式。引导当事人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辽宁移动微法院”“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大连海事法院智慧庭审平台”等线上平台,开展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调解、远程庭审、远程审查证据,以智慧诉讼服务确保诉讼事项高效处理。

    8.抓好疫情纠纷协同处置。加强调解平台的应用和推广,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机制,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作用,全面提升多元解纷能力。加强与海事、交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海事侵权案件事实调查和调解力度,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纠纷。

    四、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海事海商案件,努力营造让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的营商环境

    9.妥善审理货物运输合同案件。准确认定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责任,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货物运输交付迟延和租船合同项下船舶不予靠泊、绕航、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货物运输纠纷,合理认定免责事由,准确认定境外防疫物资多式联运责任,保障防疫物资运输的有序畅通。

    10.妥善审理船舶建造合同案件。合理认定造船企业无法及时复工的原因,依法确定船舶交付迟延的责任,保障造船企业的合法权益。

    11.妥善审理航运金融案件。加大对船舶融资案件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妥善审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件,依法认定疫情对保险责任影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妥善审理船员劳务案件。依法认定疫情防控期间船员的工资报酬,稳定船员用工关系。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五、妥善审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海事行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13.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主张诉求。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在卫生检疫和防控疫情中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

    14.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在特殊时期和关键时刻海事执法的法治化水平。

    六、妥善办理受疫情影响的执行案件,最大限度减轻对涉防疫企业经营的影响

    15.慎重采取保全措施。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司法手段,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专门用于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的船舶,谨慎采取查控措施,能进行“活扣”的,尽量不进行“死扣”,保障航运企业正常运转。

    16.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加强对在办案件的识别摸排,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在组织当事人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准许,确保防疫物资和措施落实到位。

    17.精准采取执行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申请执行人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减轻执行活动对疫情防控的影响。

    18.加强执行联动协作。加强与地方法院、其他海事法院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配合,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与海事指挥中心互连,加强与海事部门“点对点”查控系统建设,保证疫情期间司法活动的有效展开。

    七、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19.加强司法公开。以中英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为线上载体,及时发布海事司法信息,回应群众关切,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20.加强司法宣传。准确普及卫生防疫知识,及时发布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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