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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公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量:

    大连海事法院公文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公文审批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的公文(不含诉讼文书), 是指法院在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指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第四条 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文件签发人姓名。

    第五条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公文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第六条 会议通过的公文,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标注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第七条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八条 公文如有联合行文,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联合行文顺序和名称。

    第九条 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公文应当注明主题词。

    第十一条 公文应在末页下方标明印发单位、时间。

    第十二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 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写全称。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公文字体字号,主标题(又称一级标题)为二号宋体;二级标题为三号黑体(如一、二…);三级标题为三号楷体(如(一)、(二)…);其他小标题及正文为三号仿宋体。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公文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五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九、需要纸质文稿的草拟、修改和签批,必须使用蓝黑钢笔或毛笔书写, 所用纸张、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 外书写。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拟稿纸,并按拟稿纸中规定的项目填写,以便存档。

    第十三条非涉密文稿一律在OA内网审批。以本院名义起草的公文,经院领导签批后, 由办公室登记上号并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文种使用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等。

    第十四条 以院党组名义拟制的公文,由院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以本院名义拟制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内容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由院长签发。各部门以本院名义拟制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签发。内容为经会议决定事项或履行手续的公文,经分管院领导授权,可由部门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以各部门名义拟制的公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外单位与本院联合行文,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海事法院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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