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观点丨(三)透过疫情看建设专业法官会议 网络管理系统的迫切性
透过疫情看建设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管理系统的迫切性
构建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的要求。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管理系统建设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陆续被各地法院纳入议事日程。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工作都受到了明显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在线调解和网络办公成为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工作的主流形式,充分体现了智慧法院建设的优势。在此形势下,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变得更加必要和迫切。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一系列新类型问题和疑难案件,建设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管理系统可以为法官在线“借智”及时做出理性认定提供非接触性平台。法院应当抓住疫情防控的契机,促进专业法官会议的信息化发展。
一、疫情防控凸显建设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管理系统的迫切性
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诸多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民事纠纷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对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法律规定、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履行延迟或者不能履行能否免责等问题起到关键作用;部分商家在销售防疫物资时实施以次充好、销售“三无”口罩、虚标口罩防护等级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海事海商纠纷中,当事人能否以目的港所在国不允许中国船只进港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额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当由谁承担。行政纠纷中,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起诉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行政相对人不服承担疫情防控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实施的封闭、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请求确认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主管行政机关公开疫情防控信息,因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不予公开而起诉的,如何处理。刑事案件中,明知自己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与人群接触引起疫情传播的,涉嫌何罪;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在司法适用中如何认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在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如何把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疫情引发一系列法律疑难问题出现,如何妥善有效处理是突发事件带给司法机关的思考,也是对法官的考验。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为法官解决疫情期间出现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集思广益的平台。
在专业法官会议的现行模式下,法官们急需“借智”解决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与疫情期间不宜现场开会的矛盾一时尤为凸显。为了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法院都建立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法官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有效解决了部分疑难问题。调研表明,各地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虽然有所差异,但多数是按照现场召开会议的模式制定相应规则。由于疫情期间不宜现场开会,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申请、网络审批和网络召开更为适合。专业法官会议的申请、审批等形式,尤其是召开形式需要进一步改革。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颁布。该意见是专门针对专业法官会议(也称主审法官会议)颁布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需要据此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该意见对会议申请、审批、召开等形式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为专业法官会议采取线上召开等网络管理系统建设提供了研究空间。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下构建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源于2004年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为统一裁判尺度建立的法官联席会议。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第 5条规定,“(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其结论应当记录在卷,供合议庭参考。”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为本次改革的重要内容,[1]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2018) 》,提出了司法规律,即“应当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量权的权力运行规律,彰显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突出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2]。“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专业法官会议一词先后见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3]、2015年9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4]、2017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5]、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以及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6]。201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机制 提升司法裁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答记者问》,对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问题做出解答,为各地法院制定本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提供了指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正在进行,这些意见的陆续出台,意味着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越发紧迫,各地法院都应当尽快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并付诸实施。
司法体制改革重在思维改革和方式改革,需要信息化技术提供相应支持。全国法院正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使信息化与传统司法相结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逐步实现司法现代化。值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之际,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也应当通过建设网络管理系统进一步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方位智能服务,促进专业法官会议成为法官审判的长效辅助机制。这也是智慧法院不断完善智慧服务、智慧审判和智慧管理的内在需求。
三、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功能定位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专业法官会议赋予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其中个案研究占多数,其次为审判管理、经验总结,还包括学习交流、智库咨询。[7]“多数法院至少赋予专业法官会议三到四项职能,企图借助这一宝贵资源收获最大的司法成本效益。”[8]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太多,核心功能不明确,反而影响了这一工作机制的价值和作用。因此,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至关重要。结合专业法官会议产生的背景,专业法官会议的核心功能应当为法律咨询服务。
若使专业法官会议运行取得良好效果,必须认识其核心功能,这也是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灵魂以及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关键因素。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设立初心在于保障和促进合议庭、独任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9]专业法官会议为法官正确理解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和裁判咨询,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关于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专业法官会议可以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主审法官会议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以上意见均体现并强调了专业法官会议为法官提供咨询这一功能。关于服务对象,根据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专业法官会议服务于独任法官、合议庭两个审判组织及其法官,[10]而非其他组织或个人,也不是院、庭长。因此,为法官就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才应当是专业法官会议的核心功能。对于本文第一部分列举的在疫情期间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各类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法官可以借助专业法官会议的核心功能予以解决。
就专业法官会议核心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读本》载明,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有四项:法律咨询、统一裁判标准、过滤审判委员会案件、交流信息培养能力。上述功能具有一定的顺序性,法律咨询功能为核心功能,其他功能则为附属或者衍生功能,是在为法官提供咨询服务后所带来的一系列益处,且作用亦分大小,有一定顺序性,不能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重要功能。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项服务于法官的工作机制,首当其冲的任务是为法官提供专业上的咨询,而非追求功能大而全,应当使其真正成为法官决策断案的智囊。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运行现状
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颁布后,已经构建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法院针对此前存在的问题陆续进行修改,尚未构建的法院也应当调查研究已经建立的法院的实施现状,吸取经验,发挥优势,制定适合本院的工作规则。从调研数据可以看出,专业法官会议在实践中运行效果差强人意——会议召集频次低、讨论效果不理想、会议结果欠佳、耗时长、不及时等。究其原因,除了缺乏核心功能定位外,主要原因是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制定不合理。具体而言:
(一)行政化色彩浓重
专业法官会议的发起行政化。“在实践中,案件提请会议研究决定权一般掌握在院领导或会议主持人手中,且须经层层申报。”[11]专业法官会议给予独任法官、合议庭的咨询服务不具有及时性,打消了法官提起专业法官会议的积极性。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行政化。“大多数法院选择了分管副院长、相关业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及业务庭正副庭长为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12]有的法院还包括分管院、庭长或专委推荐和批准的法官。[13]部分法院对专业法官会议人数予以限制,非行政领导的专业素质强的资深法官占比较少,普通法官参与程度更是严重不足。在组成人员选任上忽视“专业能力”“审判经验”等重要参考因素,必将导致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过于封闭,无法实现征集意见的广泛化、专业化,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功能难以实现。
(二)议事范围模糊化
会议讨论范围存在逻辑交叉,例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涉访涉信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等在逻辑上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14]涉访涉信案件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讨论范围的概念模糊不清,例如“重大、疑难、复杂”没有界定,“主管副院长、庭长认为应当提交”等未做基本规定。讨论范围外延扩张,在会前审查机制缺失的实践现实下,为部分法官规避责任、转移风险留下空间。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规定,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是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但某些法院还在该会议上解决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问题,使专业法官会议成为部分承办法官解决事实认定问题的依赖,导致不必要上会的案件上会讨论。
(三)程序运行空转化
规则确定的流程复杂,给法官增加较多工作量,实际效果却不足,导致法官宁愿自己研究也不愿将疑难问题提交会议讨论。对参会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较少,缺乏详细的发言顺序、发言规则。会前准备时间不充分,导致部分参会人员对合议庭或者其他参会人员的倾向性意见疏于研究、简单附议。会议结果运用少,案件上会讨论后,多数未梳理归纳总结专业法官会议意见,未形成相应的研究智力成果。会后没有后续跟进措施,当会议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后,少数案件进入审委会讨论,多数案件因缺乏后续跟进措施而交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处理,明显不能满足其提供专业咨询的现实需求。
五、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制定思路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不仅是会议运行良好的指导规则与核心,也是网络管理系统运行操作的依据。首先是省级法院的示范性。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主体、讨论范围、发言顺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地方各级法院情况各有不同,指导意见只能做概括性原则规定,各类调研问章均在不同的角度研究科学的工作规则,但过于细化的规定不具有普适性。规则的细化仍需各法院根据自身员额数量、部门职责等情况量身定制适合自己的规则。省级法院结合省内法院的情况,可以根据指导意见制定或者修订适合本省的更为具体的规则,便于省内法院统一做法,利于会后的成果转化。
其次是规则制定依据、基调和内容的严谨性。关于规则制定的依据,法律层面上,专业法官会议规则的制定应依据前述各类指导意见,主要依据是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实践层面上,大量调研文章提供了数据支撑,同时可以参考其他法院的做法,吸取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借鉴合理建议。关于制定基调,就省级法院而言,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应具有统领作用,考虑到辖区内各地各级法院人员构成、部门分工等情况不一的因素,不宜将规则规定得过细,既要总体把关,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而言,应以省级法院规则为指导,并结合本院实际予以制定。关于规则内容,规则设计上应让法官愿意参加,保证开会就有效果,充分发挥会议的作用。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主要包括职能定位、组成人员、会议形式、召集人、主持人选任与职责、参会人员、召集程序、讨论范围、会前准备、发言顺序、意见效力、会议记录和成果转化等内容。对于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未规定的内容,例如,召集程序、召集人、主持人任选和职责、会议形式和召开频次等,是规则制定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会议运行状况,应吸取其他法院在运行过程中的经验,避免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运行空转化、形式化、行政化。
再次是会议形式的灵活性。鉴于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应体现便捷性、时效性,尤其是疫情期间,会议形式应当更加灵活。会议不仅可以采用传统的现场方式,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线上讨论等方式。各地法院也可以考虑采取非正式会议,程序从简,例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直接在网络管理系统里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一人或数人,采取问答方式,或者承办法官将审理报告交给主持人指定的会务秘书,由秘书发在系统中,参会人员分别在系统中将书面意见提供给秘书。无论哪种方式,最后均由秘书整理会议笔录和会议纪要。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管理系统应当设计多种召开方式以供选择,突出该系统的安全性、便捷性、开放性与灵活性。
最后是与审判委员会的协调性。同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审判委员会改革也在同步进行。2019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颁布,规定了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衔接,即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5]在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时,应当考虑职能定位、讨论范围、意见效力等方面与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界限与衔接,注重专业法官会议过滤机制的重要作用。
六、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信息化需求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提供咨询,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管理系统则以在线方式召开会议并全程留痕,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之后,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智能化、便捷化的辅助服务。该管理系统是现阶段司法机关信息化改革的重要体现,即“以信息化手段全方位掌控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实效和发展动向。”[16]这要求专业法官会议管理系统做好如下事项:系统自动识别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并提示建议法官提交会议讨论;发起-审批-召集-开会讨论-是否采纳-复议-提交审委会,实现全流程覆盖,全程在线进行;具有会议情况通报模块,实时更新咨询需求、会议动态、讨论结果等;具有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对发起讨论的主体、讨论案件性质和数量、参会人员及其参会次数、会议结果、意见采纳率等各流程数据均予以统计,便于会议规则的调整和成果转化。
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管理系统通过与案件系统的深度对接,建立起完备的法院内部全业务网上会议流程管理,实现会议准备、会议议程、会后工作、决策分析、成员管理等功能。通过移动终端设备,例如,手机、电脑等实时提醒流程进展,提高审批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实现无纸化办案。配套科学的会议规则,可以在系统上通过远程视频的会议形式,由参会法官在线参与讨论、发表意见,避免因疫情等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召开现场会议,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坚持会议内容的保密性。会议管理系统对会议纪要留痕,法官可进行类案检索和参考,进一步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形成良性循环。会议全程留痕,对于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且没有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形,院、庭长可以通过会议网络管理系统行使审判监督权,实现线上透明管理。
综上,在全国法院以提升智能化、实现智能辅助全覆盖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中,尤其是当前疫情影响审判工作的压力下,法院应当化挑战为机遇,在逆境中创新工作方法,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建设和充分运用专业法官会议网络管理系统,切实发挥为法官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的核心职能,破解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现场开会研讨案件的困境。
作者:大连海事法院鲅鱼圈法庭法官助理 张 蕾
[1] 李兆杰,牛艳:《司法改革领域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分析、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基于全国36个地方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实践的研究》,载《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2期,2016年3月,第79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2015年2月4日。有人将该司法规律概括为审判权的“三权四性”,参见李兆杰,牛艳:《司法改革领域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分析、存在问题及优化路径——基于全国36个地方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实践的研究》,载《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2期,2016年3月,第81页。
[3] 《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第5条:(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其结论应当记录在卷,供合议庭参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第18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3)主持合议庭评议;(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24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5] 《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立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该案合议庭法官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庭长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专业法官会议可以为独任法官、合议庭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采纳与否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入卷备查。审判委员会发挥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的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6]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8条: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以职务、等级为必要条件,参会人员地位平等。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会前准备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配套考核机制,提升专业法官会议质量。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上级人民法院、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应当在办案系统中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除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7] 王忆哲:《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厘定及规则再造——以全国35家法院改革实践为实证分析》,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9年,第342页。
[8] 张俊文,粟正均,彭婧婕:《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服务功能的实施机制研究——以部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 革试点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现状为样本》,载《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年,第265页。
[9] 杜豫苏,高伟,何育凯:《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构建再思考——基于审委会、审联会、专业法官会“三会”比较的视角》,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第34卷,2018年第6期,第143页。
[10] 最高院主审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第八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
[11] 肜玉,余德厚:《司法改革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研究》,载《南海法学》,2017年第4期,第67页。
[12] 梁桂平:《论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及运行模式》,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第97页。
[13] 王忆哲:《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厘定及规则再造—-以全国35家法院改革实践为实证分析》,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9年,第345页。
[14] 梁桂平:《论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及运行模式》,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第97页。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16] 吴宏文,蔡斌航:《咨询制度语境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回归——以T市中院126次会议记录为分析样本》,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第35卷第246期,2019 年第1期,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