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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2019年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0-08-25    浏览量:

     

    大连海事法院

    2019年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


    2019年,我院海事行政审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积极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为工作重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政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2019年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数据

    2019年,受理各类案件250件,同比上升44.38%(169件)。其中新收案件244件,同比上升78.10%(137件);结案238件,结案率95.20%,同比下降1.25个百分点;旧存案件6件,未结案件12件。以判决方式结案129件,占全年结案数的54.20%;裁定驳回原告起诉61件,占比25.63%;原告申请撤诉7件(含1件非诉执行撤回申请),占比2.94%;不予受理34件,占比14.29%;裁定不予执行6件,占比2.52%;裁定准予执行1件,占比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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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类型

    案件类型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撤销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案件、撤销渔业船舶所有权案件、撤销行政复函案件、撤销行政说明案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件、行政补偿纠纷案件、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成品油价格补偿案件、发放污染补偿款等。2019年,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共52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20.8%;行政补偿纠纷案件共23件,占比9.2%;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案件共94件,占比37.6%;撤销行政行为32件,占比12.8%;申请强制执行42件,占比16.8%;其他案件7件,占比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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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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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件数量同比大幅增加。2013年受理案件9件,2014年受理案件27件,2015年受理案件44件,2016年受理案件112件,2017年受理案件180件,2018年受理案件169件,2019年受理案件250件。








    2013年-2019年收案数量变化图


    2.非诉执行案件同期有所下降。2013年至2015年均没有此类案件,2016年受理案件19件,2017年受理案件5件,2018年受理案件74件,2019年受理案件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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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019年非诉执行案件数量变化图


    3.大连地区案件占比较大。我院管辖辽宁省沿海六地市的海事行政案件。2019年大连地区案件最多,共计204件,占全年案件总数81.6%。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有所下降。共开庭审理案件171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25件,占比14.6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同比下降了18.27个百分点。

    二、工作亮点

    (一)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推行庭前会议制度

    通过庭前会议,明确诉请、审理对象、审理范围与证据等,最终将案件争议焦点归纳总结,力争形成一次庭前会议、一次庭审、及时判决的快速审判模式。2019年,行政审判团队共召开70余次庭前会议,一方面,提早行使法院释明权,指导行政相对方了解并正确行使其权利义务,便于庭审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出庭证人的名单确定、组织双方交换证据、相对固定庭审证据及案件焦点等确保庭前会议的实效,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二)坚持召开海事行政审判发布会,发挥司法引导功能

    2019年10月23日,行政审判团队发布《大连海事法院2018年海事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全面总结和解读了2018年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审判工作主要内容,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诚信政府提出建议,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就行政审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点难点等典型问题与行政机关和群众代表以及律师代表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探讨,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支持法院工作,同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加大庭审直播力度,提升司法形象

    全面推进庭审公开,不断扩大庭审直播覆盖面,体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将阳光司法进行到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2019年,行政审判团队直播总数274次,总观看数648269人次,居大连海事法院直播数和观看数之首。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2019年度全省法院庭审直播百日竞赛活动中,行政审判合议庭两名员额法官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李爽法官荣获第一名,郭凌川法官荣获第三名(行政赔偿类案件)。

    (四)加强判后答疑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矛盾化解、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审判目标,坚持便民、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全面实行判后答疑制度,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在宣判或者送达裁判文书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围绕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疑问,就案件本身所适用的实体法规、程序法规、证据规则、证据的采信与事实的认定作详细讲解,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

    三、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019年,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60件,占比28.99%,滥诉现象较为突出,表明我院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的情况总体好转,但在一些案件中也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质上是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法律适用错误具体表现为忽视法律法规之间联系,曲解法律法规原则,误读法律法规条文,引用法律法规不全等。例如,某区农业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对某公司的填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选择了该法第四十二条以适用更高倍数予以处罚。因法律适用错误,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事实依据不足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事实依据不足多表现为没有证明标准意识,证据调取不规范,审查、核实证据材料不全面、不严格,对关键证据不固定、不保全等。例如,某区农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进行详细核查即错误认定被处罚主体及违法填海面积。因事实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三)执法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违法即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违反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实质就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职责与义务。执法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取证程序违法,告知程序不当、听证程序存在瑕疵,书面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等。例如,某管委会在实施搬移的强制措施行为前,仅以口头方式查找物品的管理人及告知周边人员清理占道物品,违反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四)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但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例如,按照法律规定,某服务中心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调查职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当事人送达事故结案报告的义务,其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具案涉报告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四、促进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通过举办干部培训班、邀请法律顾问开展法律讲座等形式,系统性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升法律知识水平和素养。既要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要学习相关的行政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避免在行政执法中机械理解条文、错误适用条文。深刻理解依法行政的内涵,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认定事实充分

    充分理解调查取证和事实推断是行政行为合法以及发挥行政执法教育引导作用的关键基础。探索构建类型化违法行为的查处规程或指引,对常见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加以规范和统一。根据案件类型,有针对性地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积极主动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确保达到案件事实认定所需要的证明标准要求。

    (三)规范执法程序,确保程序公正

    高度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深刻把握正当程序原则。加强行政程序规范化建设,切实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时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正确执行法律。不仅在一般情况的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更要注意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重点管理领域的程序问题,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四)积极履行行政职能,打造阳光政府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有效履行行政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务,保障民众的知情权。针对工作开展不平衡、范围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通过试点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2020年,大连海事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改革任务,服务发展大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为辽宁乃至东北三省全面振兴和全方位振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典型案例一

     

    程某诉某管委会、某农业局与某村委会行政补偿纠纷

     

    【基本案情】

    为保证30万吨级原油码头进出港船舶的安全,2004年7月28日,某管委会依法批准扩大该码头的用海范围。2005年1月18日,某社管局制定了《实施方案》并与某村委会签订《扩大用海海域养殖物拆除补偿协议(一)》,约定:定置网具礁头网88盘,补偿标准为30000元/盘,共补偿30000元/盘×88=2640000元。2005年7月10日,某社管局与某村委会签订《30万吨原油码头扩大用海海域坛网补偿协议》,约定:该海区内有坛网427盘,补偿标准为30000元/盘,应补偿30000元/盘×427=1281万元。同时,两份协议均约定上述款项需扣缴15%的社会保障统筹金。某社管局关于定置网具(包括礁头网和坛网)的补偿,总计支付给某村委会2001万元,其中包括程某23盘坛网的补偿款586500元(23盘×30000元/盘×85%)。2013年4月24日,某海洋局出具了《关于核定原新港某村海域定置网具数量的复函》,该函附后的《新港定置网具捕捞许可证统计表》中第55号记载内容为:“程某,网具名称坛网,老证载明网具数量23,2002年已补偿数0,拟认定补偿数23”。2013年6月,某村委会开始分期发放定置网具补偿款,并认定程某作为“有证无网”情形,应得数额为12300元,程某始终未予领取。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第三人某村委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某支付坛网补偿款586500元及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程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第三人某村委会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保证原油码头进出港船舶的安全,某管委会收回案涉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合法,与此同时依法应对在收回海域范围进行合法养殖的养殖户予以补偿。

    某农业局(原某社管局)已经依据捕捞许可证的证件统计数量向某村委会支付了程某的补偿款586500元,因此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某管委会已经完成了补偿义务。某村委会对经行政机关审核的具有合法捕捞许可证而未予补偿的程某,应按《实施方案》的规定发放补偿款,村委会以程某坛网已改为浮伐养殖并领取了浮伐养殖补偿款为由拒绝发放586500元的补偿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程某主张由某管委会、某农业局与某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程某主张的利息,2013年4月24日某海洋局出具《关于核定原新港某村海域定置网具数量的复函》,认定程某未曾受过补偿,拟认定补偿数为23盘,2013年6月底至7月中旬,某村委会开始整体发放补偿款,因此,对程某补偿款586500元的利息,法院酌情认定自2013年8月1日开始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某村委会实际支付之日止。

     

     

     

     

     

     

     

    典型案例二

     

    唐某诉某管委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8日,某管委会为景观栈道工程的施工,对唐某浮力球等部分物资采取强制搬移措施,挪移至沿海公路北侧的空地上。2015年9月26日,唐某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县政府下发的《通告》和摧毁养殖生产基地设施、设备物资行为违法,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葫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6)辽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xxxx号行政裁定书,均认定下发《通告》的行为系某县政府作出,2013年11月18日对唐某的物资采取强制措施系某管委会的行为,不能合并审理,应一案一诉,要求唐某分别诉讼,故唐某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某管委会2013年11月18日对唐某浮力球等物资进行搬移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某管委会在实施搬移的强制措施行为前,仅以口头方式查找物品的管理人及告知周边人员清理占道物品,违反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案例三

     

    聂某诉某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聂某向某服务中心报案,并陈述案件情况为:2017年9月30日,鲍某驾驶辽营渔“xxxx”号船舶与其驾驶的小渔船相撞,导致其小渔船左弦损坏,本人右腿开放性骨折。2018年1月5日,某服务中心以聂某称鲍某故意撞船此事故存在主观因素属治安案件为由,将此案向某海警第三支队移送,移送所附的证据材料为对聂某、鲍某、毕某的询问笔录、辽营渔“xxxx”号船舶证书复印件及鲍某的船员证书复印件。2018年1月19日,某海警三支队复函称:根据渔船事故位置此案应由公安边防管辖,不属于其管辖范围。2018年1月25日,某服务中心同样以案件存在主观故意因素属治安案件为由,将海警第三支队的复函与前述所附证据材料一并向某公安边防支队进行移送,某公安边防支队复函称此案属于海警管辖。2018年12月19日,某服务中心再次将案件向某海警三支队移送,次日某海警三支队复函称:请某服务中心查明发生地确属其管辖,并出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法律文书,查明确属涉嫌犯罪后,再行移送。2019年1月10日,某服务中心依据其对事发地的实测和推算,将事发地确定为海上水域再次向某海警三支队进行移送。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原告聂某送达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宣判后,被告某服务中心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渔业船舶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某服务中心在接到聂某报案称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依法可要求渔船事故当事人提供事故船舶、船员的相关证书并对事故船舶进行检验,虽立案时距事故发生已过半月,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但尚可通过查验船舶破损痕迹、船舶维修事项等其他多种方式搜集与事故发生原因相关的物证;聂某称鲍某具有主观故意撞船的动机,仅是其个人陈述。对此,某服务中心应履行其依法具有的检查、查验等调查职权,查明船舶碰撞的真实原因以核实聂某的主张是否具有事实依据,而非仅以聂某的口头陈述,便认定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需向刑事侦查机关移送,无需做出事故调查报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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