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诉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1-13    浏览量:

    案例索引:(2020)辽72民初483号

    基本案情:2011年3月,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葫芦岛指挥部)作为发包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烟台)作为承包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葫芦岛北港工业区渤海造船基地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烟台根据合同约定施工,交工后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合同价格为64480692.35元,但葫芦岛指挥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交烟台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葫芦岛管委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葫芦岛政府)、葫芦岛指挥部、葫芦岛开发公司连带支付所欠航道建设工程款4800万元及其利息。

    裁判结果:葫芦岛指挥部与葫芦岛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大连海事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葫芦岛指挥部与葫芦岛政府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经锦州法庭法官主持调解,中交烟台与葫芦岛指挥部、葫芦岛管委会、葫芦岛开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较多,涉及合同相对人、担保人等多样化的民事法律角色,也涉及政府、政府部门、企业等多元化的社会主体,社会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建设工程标的巨大,承包人往往会在施工过程中垫付巨额资金。在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后,如果不能及时回收成本,企业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为尽早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大连海事法院锦州法庭在管辖异议上诉卷宗返还之前就积极组织调解,理清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及违约赔偿金额,帮助中交烟台与葫芦岛指挥部、葫芦岛管委会、葫芦岛开发公司解决核心问题,使企业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得到弥补,解决了潜在的社会隐患,也解决了困扰政府已久的债务问题,维护了辖区的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了企业对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认可和信赖。

     

     

    案例撰写人:大连海事法院锦州法庭  戴议宽

    案例编辑人:大连海事法院研究室    黄训达


    版权所有:大连海事法院 Copyright @ 2019 by www.dl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ICP备19013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