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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追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13    浏览量:

    案例索引:(2020)辽72执275号

    案件由来:1998年6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辽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直公司)承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蛋白工业公司对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不能偿还部分在2288514.57美元额度内代为偿还责任。199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06年9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9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辽宁分公司)。2020年7月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大连海事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大连海事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向中海直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仅有人民币70余万元资金,远远不足以偿付申请执行的债权本金和20年利息。根据东方资产辽宁分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发现中海直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可供执行。这些股票如果直接变卖,就可以满足东方资产辽宁分公司的执行请求。不过,考虑到变卖公司股票对中海直公司的经营发展有重大负面影响,执行法官没有“硬”执行,而是积极与中海直公司沟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海直公司一直避而不见。基于此情形,执行法官立即动身前往深圳,查找中海直公司的住所,但是在工商注册地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被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三个地方均没有找到中海直公司,于是执行法官冻结了中海直公司持有的股票,并向证券公司下达了变卖裁定书。中海直公司立即与法院联系,恳请暂缓执行。既然被执行人不再躲避,执行法官便通知证券公司暂时不要变卖股票,并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组织到一起,就债权金额特别是利息部分,反复磋商、计算。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中海直公司履行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4700余万元。

    典型意义: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大连海事法院执行局严格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即使在被执行企业更换办公场所、躲避执行时,仍然没有盲目动用变卖企业资产的手段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给予被执行企业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和尊重。秉持善意文明执行、服务经济健康发展的执行理念,执行局将执行强制措施与用足用好调解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到执行工作中去,紧扣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的任务,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功能,对申请执行企业和被执行企业的利益保护一视同仁,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治环境。

      

     

    案例撰写人:大连海事法院执行局    王宏伟

    案例编辑人:大连海事法院研究室    黄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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