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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发布《海事案例参考》第十七期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量:

    口头合同应采信  违约罢海当赔偿

    -----李志某与李忠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李忠某雇佣李志某到渔船上工作,口头约定年工资12万元。同年8月28日,包括李志某在内的6名船员与李忠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6名船员决定不再给李忠某工作,先阻止李忠某渔船出海,后提前下船。李忠某只得另行高价雇佣船员,为此超额支出工资6万元。因雇佣船员困难,李忠某的渔船不能满负荷捕捞作业而提前停止捕捞。李志某在船期间预支工资6千元,后催要工资63325.32元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李忠某提起反诉,要求李志某赔偿其超额支出的雇工工资和捕捞损失共计5万元。

    裁判结果: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李志某与李忠某口头达成的船员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雇主李忠某对船员李志某负有给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合同约定年工资12万元,扣除禁渔期后,日平均工资为690元。李志某实际工作53天,其应得工资扣除已付工资后为30570元。李忠某主张应按上、下半年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李志某的工资,但其对此未能举证证明。船员自行提前下船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雇主损失的违约责任。李忠某另行高价雇佣船员而超额支出的工资应由6名违约船员平均承担,即每人1万元。李忠某对其反诉主张的捕捞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却未能举证。故判决李忠某给付李志某工资30570元,李志某赔偿李忠某损失1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个人之间签订船员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船员与雇主地位平等,合同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实践中口头合同居多,双方争议主要在于工资的计算标准和给付方式。船员因提前离船而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此时船员向雇主索要未付工资,法院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违约责任。合同没有对上、下半年船员工资约定不同计算标准的,船员工资按照约定的统一标准计算;船员未能干满约定工作时间的,按日平均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船员应得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工作天数应扣除禁渔期。船员违约提前下船造成雇主实际经济损失,雇主提起反诉要求船员赔偿损失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和举证情况予以认定。

    我国海洋资源丰富,渔业捕捞的从业者人数众多,渔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较大。本案系法律关系相同、法律事实相关的6件系列案件中的1件,6位船员与雇主均未签订书面合同。因工资计算标准等约定不明以及离船前的争吵,船员们与雇主在诉讼期间一直存在激烈的矛盾冲突,在当地渔村产生了较差社会影响。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以及具体规定精神,合理认定了渔船经营人和渔船船员这两类渔业捕捞从业者的违约行为及相应责任,妥善维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法院以公正裁判,正确处理矛盾较大的涉民生案件,弘扬了“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切实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服务和保障。

     


    【作者】大连海事法院锦州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王永伟

    【编辑】大连海事法院研究室四级法官助理   黄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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