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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监督依法行政 构建诚信体系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量: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监督依法行政 构建诚信体系

    —张某诉某区政府、某区农业农村局与某街道办事处支付补偿款纠纷

     

    案例索引:(2020)辽72行初39号

    基本案情:2010年,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动迁张某使用的海域。同年10月8日,某街道办事处与张某签订浮筏养殖动迁补偿协议,约定给予该海域物资补偿、拆除补助、转产补助共计1865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某街道办事处也向张某支付了上述全部动迁补偿款。2016年,因案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该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告以张某为被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2016)辽72民初368号民事诉讼。同年5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将上述动迁补偿款返还某街道办事处专设账户;某街道办事处将该款项存款及存单下利息作为专项资金留存,待张某与相关当事人确权纠纷处理完毕后,依据法院生效裁决依法支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辽02行再5号终审行政判决书,确认张某申请使用的海域与任何案外人均无利害关系及面积重叠,不存在与他人就该海域可能存在重合而需要确权的事实。2020年7月2日,张某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按照《大连临空产业园及沿岸商务区建设工程浮筏养殖动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海域征收补偿款1865000元及其利息。

    裁判结果:大连海事法院认为,在张某合法享有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某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浮筏养殖动迁补偿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约定,向张某支付海域征收补偿款1865000元及该款项存单下的存款利息。

    典型意义: 诚信是现代社会中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承诺,是改善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充分保障。某街道办事处与张某签订的浮筏养殖动迁补偿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行政协议生效后,在没有法定无效情形,也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行政协议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例撰写人: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  赵永飞

    案例编辑人:大连海事法院研究室  黄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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