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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强制放货解企业僵局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量: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强制放货解企业僵局

    ——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申请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强制放货案

     

    案例索引:(2020)辽72行保2号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0日,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要求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强制放货的申请。法院组织听证后了解到,该批货物于2020年7月运到中途港大连港后,马士基公司被大连海事局以承运船舶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手续为由罚款3万元。马士基公司缴纳该笔罚款后,向建发公司主张该笔费用,建发公司认为不应由其承担,马士基公司因此拒绝向建发公司放货。

    裁判结果:大连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马士基公司拒绝交付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立即纠正。建发公司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其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强制放货的民事裁定及海事强制令,马士基公司依据海事强制令将货物放给了建发公司。

    典型意义:

    一是及时行权,化解僵局。因马士基公司与建发公司对罚款负担主体问题各持己见,僵持不下,导致货物直至2020年11月仍滞留于大连港。货物面临变质贬值危险,港口费用与日俱增,损失不断扩大。为尽快化解僵局,大连海事法院在收到收货人强制放货请求后及时召开听证会,居中调停斡旋,建议马士基公司在获取足额担保的情况下主动放货,但马士基公司未接受该建议并提出拒绝放货是合法行使留置权。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没有久调不决,而是及时果断地行使司法权,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切实发挥了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是充分担保,互利共赢。为了减少损失,承办法官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建发公司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确保可以填补因此次纠纷引发的各种损失,既让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又消除了马士基公司钱货两空的担心,达到了平衡双方利益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海事强制令的及时签发,还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固定损失,及时采取下一步救济措施。

    三是耐心细致,高效便民。强制放货需要审查提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涉案三套正本提单分别存放于厦门和营口两地,马士基公司审查提单的地点却位于上海和大连,提单审查费时费力费钱。为了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法院要求建发公司将全套正本提单一并提交至法院进行审查。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承办法官通过微信拍照及视频直播方式为马士基公司展示证据材料,圆满完成了提单审查工作,以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践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编写人:大连海事法院鲅鱼圈法庭  巨乐

    案例编辑人:大连海事法院研究室 黄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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