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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某捕捞场诉大连某开发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

    某捕捞场诉大连某开发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某开发公司承接大连老虎滩海域的环境改造工程项目。某捕捞场以某开发公司的围填海施工发生污染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9年1月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开发公司向其赔偿污染损失984万余元。双方就某捕捞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某捕捞场养殖行为的合法性、某开发公司的施工与某捕捞场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及因果关系、某捕捞场遭受的损害数额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某捕捞场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要求某开发公司赔偿污染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至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某捕捞场没有海域使用权证书,但其持有大连市水产局于1985年颁发的滩涂浅海水域使用执照的复印件,且行政机关在其养殖用海界址图上加盖公章,并就填海工程占用该海域对其进行了补偿,以上事实证明某捕捞场具有合法养殖权。某捕捞场提供了三份评估报告,某开发公司在评估前即知晓评估机构的调查鉴定资格等级,认可其资质并同意由该机构进行评估,不能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仅以资质不够为由否定报告的内容。三份评估报告证明某开发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某捕捞场遭受养殖损失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某开发公司提供评估报告,用以证明施工未导致水质、环境受到不良影响。某捕捞场举证证明施工引起的悬浮物长期严重超标导致其遭受损害,与水质无关。故某开发公司未能证明施工与某捕捞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未证明存在其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判决某开发公司向某捕捞场赔偿污染损失982万余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我国海洋强国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发海洋、利用海洋的进程,时常伴随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情形。准确适用法律,制裁开发利用海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海事法院的职责。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开发利用海洋而发生的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涉及海域使用权制度的落实、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多份鉴定评估报告存在矛盾及报告本身存在瑕疵时如何采信等法律问题,具有较高的类案参考价值。

    案例撰写人:武寒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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