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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王某诉金州区富某养殖园、刘某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

    王某诉金州区富某养殖园、刘某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租用金州某海域海参圈从事海参养殖,富某养殖园在该海参圈上游高位经营养鸡场。2015年7月,受降雨影响,富某养殖园内堆存的鸡粪在排水管道堵塞和水流的作用下,漫过海参圈坝流入海参圈,造成圈内海参大量死亡。王某与富某养殖园的实际经营人刘某就污染损失的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减免责任事由等发生争议,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富某养殖园和刘某连带赔偿因鸡粪污染造成的养殖物直接损失和停产间接损失共2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作为被侵权人,已对海参死亡同富某养殖园的鸡粪污染海参圈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了关联性举证。富某养殖园和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当就鸡粪污染同海参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主张的降雨、排水管道堵塞、育苗室排水均是导致污染形成的媒介,而非污染发生的成因,不构成富某养殖园和刘某抗辩的“多因一果”。因王某在污染后没有必要停产,其主张的停产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富某养殖园区、刘某共同赔偿王某海参损失164万余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律关系混同、因果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困难是陆源污染类海上污染损害案件的通常特征。本案通过对污染侵权责任构成与归责的准确厘清,积极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生态保护系统治理观的要求,将系统化思维深度融入到海事审判实践中,依法判决陆域养殖户就其对陆源污染物未尽合理管控措施造成的海域污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具有类案借鉴价值,还对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坚持依法用海、生态用海、陆海统筹、防治结合,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案例撰写人:郝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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