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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秦某诉温某涉自然保护区海域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

    秦某诉温某涉自然保护区海域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2年5月秦某自高某处承包某海域(承包期至2031年12月31日)后,于2003年12月将该海域转包给温某(承包期至2019年1月1日),温某在2006年4月取得该海域的使用权证书后转让了该海域,并变更海域使用权人为案外人。该海域位于大连斑海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2018年6月主管部门发布核心区内海域使用权证书不予续期并注销的通知。秦某以温某已无法返还海域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某连带赔偿剩余13年承包期的租金损失169万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转承包的发包方秦某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不当然导致转包合同无效,且在合同履行中政府主管部门收取了海域使用金,给实际用海人温某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表明在证书许可期限内的用海行为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认可,故秦某与温某之间的海域转包合同有效。温某擅自转让海域后无法返还海域,构成违约,但就秦某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因该海域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使秦某与高某之间的前手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该合同能否得以顺利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秦某基于该合同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亦处于不确定状态。秦某应当先行确定请求权基础,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裁定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域承包合同纠纷。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对于保护斑海豹种群及其繁殖栖息地,以及辽东湾内其他海洋生物及水产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用海行为对斑海豹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取向。海事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于保护环境资源的价值导向功能,主动释明禁止用海对前手承包合同构成了情势变更,且案涉预期利益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以个案释法说理体现了“绿色原则”的裁判准则。

    案例撰写人:王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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