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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于某诉大连某村委会涉公益性用海海域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

    于某诉大连某村委会涉公益性用海海域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9年,大连某村委会与案外人刘某签订400亩海域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30年,经营期间要服从上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镇政府以上的规划,因规划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由受益方承担。2003年,于某与村委会、刘某签订三方合同,受让上述协议下海域的承包经营权。2006年,于某与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将承包期限划分为1999年至2006年、2006年至2021年、2021年至2029年三个承包期,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国家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2019年,旅顺口区政府以该海域“位于军事管理区范围内”为由向村委会发出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决定,村委会随即向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于某认为村委会违约,于2020年4月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赔偿预期经济损失421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三方合同,于某在受让海域承包经营权之初对海域可能被政府规划收回已有预料,并提前约定了发生该种情况的损失补偿办法。该约定在于某与村委会2006年与2013年分别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得以延续,进一步明确为国家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时,双方合同符合终止条件。旅顺口区政府于2019年决定收回国海证XX号下的部分海域使用权,村委会向于某履行了通知义务,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故村委会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村委会在合同解除前已依约履行了第一承包期与第二承包期部分期限内的海域承包义务,合同终止后不再负有提供海域的义务。于某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政府提前收回海域导致的海域承包合同纠纷。承包海域的养殖户,既对海域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又应当预料到海域存在被政府提前收回的可能,并在政府收回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政策对养殖户的现有损失予以补偿,但养殖户无权要求村委会赔偿其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损失。本案的处理重申了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一基本立场,维护了海域使用权正常收回与海洋统一功能区划的制度实施,对促进依法管海用海、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撰写人: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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