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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乔某诉林某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

    乔某诉林某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乔某与林某签订虾圈转让协议,约定乔某将虾圈转让给林某开发使用,转让时间从2018年5月10日始,转让费19万元,其中2018年支付8万元、2019年支付7万元、2020年支付4万元;三年内全部付清,如有违约,乔某有权废除转让协议并收回虾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林某支付了2018年全部转让费和2019年转让费3.2万元。因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2019年转让费,乔某于2020年7月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上述转让协议,并判令林某支付转让费1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未按期支付转让费,构成违约,但结合本案认定的事实,应对乔某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因林某已支付大部分转让费,履行了协议主要义务,违约程度轻微,且其具有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剩余转让费的意愿。乔某同林某签订转让协议的目的是通过转让海域使用权来取得转让费,故认定双方继续履行转让协议更有利于乔某实现合同目的。同时,林某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海域,并投入海参苗进行养殖。基于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避免海洋资源浪费的原则,在林某违约程度轻微的情况下,如果准许解除转让协议,该海域将被清理,将造成海域资源的极大浪费。为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发展海水养殖业,法院不宜认定乔某有权解除转让协议。综上判决驳回乔某的该诉讼请求,但判决支持其关于转让费的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林某举证证明其于2020年5月17日曾向乔某提出支付转让费,而乔某以已逾期为由拒绝接收,即乔某的行为导致林某未于协议签订后三年内全部付清转让费,故转让协议约定的解约事由并非林某的行为导致,乔某无权以其自身行为制造的解约事由要求解除该转让协议,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作为海洋资源的存储空间,已成为人类开发利用的重要资源。海域同其他任何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而人类的生产、生活对资源的需求又是无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不仅具有国家战略意义,更是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在审理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中秉持的基本理念。该案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乔某以其自身行为制造的解约事由要求解除转让协议时,两级法院没有轻易认定合同解除,而是结合案件事实,从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水养殖业的角度出发,认定林某可以继续履行转让协议。法院通过加强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保障了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了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撰写人: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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