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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王某诉东港市某水产公司海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

    王某诉东港市某水产公司海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与某水产公司签订浅海养殖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水产公司提供4100亩浅海滩涂与王某合作经营三年;某水产公司提供养殖滩涂,王某负责购买适于浅海养殖的优质杂色蛤苗种。因某水产公司在养殖物出产期不履行向王某分配合作收益的合同义务,王某于2019年5月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水产公司向其分配合作收益3000万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与某水产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从事海产品养殖,是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海产品养殖受养殖方式、温度、经营管理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有无收益以及收益多少均会有所不同,王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某水产公司的合作养殖存在收益及收益数额,不应要求某水产公司向其分配合作收益,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海洋资源自古以来就创造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亦是我国海洋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一环。随着世界范围内海洋开发大潮的快速兴起,以保护与利用海洋资源并举为重点的沿海渔业养殖产业正在不断拓展,滩涂养殖、深海养殖以及远洋捕捞、海产品加工等多种渔业经济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开发领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海水养殖发生的合同纠纷,涉及合伙法律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影响海水养殖多种因素并存而导致的经营特殊风险等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类案参考价值。海事法院在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中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利用个案判决,积极指导渔业养殖从业者深入认识海洋资源,转变渔业发展传统方式,创新多元投入,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切实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促进渔民增收,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

    案例撰写人: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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