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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度典型案例】——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期间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期间,计入受新冠肺炎疫 计入受新冠肺炎疫 情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履行期间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


    原告唐山曹妃甸区祥坤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坤海运公司)与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重工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1 中,大船重工公司租用祥坤海运公司的浮吊船进行水上吊装 作业,约定“作业时间自 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 月 24 日 ;1 月 25 日到 2 月 8 日为优惠期,不收取任何费用 ;超期使用,收取滞期费”。 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祥坤海运公司完成了大部分吊 装作业。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1 月 30 日,大船重工公司无吊装计划。受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 3 号令 :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祥坤海运公司与大船重工公司于 2 月 10 日复工。后经协商, 祥坤海运公司自 2020 年 2 月 11 日至 2 月 24 日,完成剩余吊装作业。祥 坤海运公司向大船重工公司主张 2020 年 2 月 9 日至 2 月 24 日期间的滞 留滞期费。法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 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采取的防控措 施属于不可抗力。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期间属于春节法定节假日, 大船重工公司在该假期未安排祥坤海运公司进行吊装作业,亦未举证证 明其在该假期安排了与该作业相关的准备工作。该期间虽属于受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期间,但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计 入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履行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 抗力影响的合同履行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8 日,故判令大船重工公司向祥坤海运公司给付滞留滞期费 1133600 元及其利息。 

                                                     

    1.(2020)辽72民初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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