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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度典型案例】——未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未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对托运人承 担全程运输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

    原告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保险公司)与 被告大木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新大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大木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中,新大木公司与案外人大 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负责完成货物从中国工厂到越南山阳港的内陆运输、出口报关报验至目的 港码头舱底交货等义务。新大木公司从案外人泰荣国际海运公司处航次 租赁“瀛富”轮运输上述货物,船代公司代船长签发了提单。“瀛富”轮 抵达目的港时,部分货物被发现受损。货物保险人国泰保险公司向提单 收货人台塑河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法院 认为,新大木公司与华锐公司之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 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关系。新大木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未签发任何形 式的多式联运单证,仅应对其合同相对方华锐公司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国泰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提单系新大木公司授权或由船代公司代表 新大木公司签发,新大木公司与台塑河静公司之间不存在以提单证明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故判决驳回国泰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1.一审(2017)辽72民初885号,二审(2020)辽民终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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