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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度典型案例】——未能完成委托事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未能完成委托事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能举证证明 存在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无权要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

    原告烟台安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与被告大连 锦程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案 1 中,安信公司委托锦程公司代理五批货物自中国大连至新加坡的出口 海运订舱(BBK 分体吊装)、堆存、装箱、捆扎、加固及进港运输等综合 事宜。锦程公司受托后在安排货物进港过程中受阻导致货物未能如期出 运,但仍向安信公司索要了报酬。安信公司认为货物进港受阻系锦程公 司未能对案涉特种集装箱采用 BBK 分体吊装方式进港所致,锦程公司认 为系天气原因,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 的报酬”的规定,锦程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货物未能出运系由于不可归责 于己方的事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未能举证,其收取安信公司的报酬于 法无据,应予退还。 

                                           

    1.一审(2020)辽72民初542号,二审(2020)辽民终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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