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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度典型案例】——发包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 发包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导致 其出具的担保函亦归属无效,发包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工程款的连 带给付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

    原告宁波涌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溢公司)与被告大连 航晟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晟公司)、被告大连慧昌码头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昌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 1 中,慧昌公司将港口泊位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港口建设施工资质的航晟公司,航晟公司又将港 池疏浚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涌溢公司,上述合同均属无效。虽然航 晟公司与涌溢公司间的合同在该工程完工前已解除,但航晟公司认可已 完成工程的质量,故法院判令其应向涌溢公司给付此部分工程款。慧昌 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向涌溢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因航晟公司与涌溢公司 之间的合同无效,该担保函亦归于无效。但慧昌公司明知航晟公司并无 相关施工资质,仍将港口泊位建设工程发包给航晟公司,并确认航晟公 司将港池疏浚工程分包给涌溢公司,属于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 保的情形,其对担保合同无效具有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院判令慧 昌公司就前述工程款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1.一审(2018)辽72民初7号,二审(2020)辽民终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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