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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度典型案例】——购买游艇的消费者受 购买游艇的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保护,经营者对自身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

    原告于某与被告大连慈航游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航公司)、被 告威海市金运游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1,于某向销售者慈航公司订购新建游艇一艘,约定由慈航公司负责办 理游艇的船舶检验手续,此后慈航公司交付了由生产商金运公司建造的 一艘同型号游艇及船舶检验手续。在对游艇使用发生船底断裂一事的协 商处理过程中,于某发现游艇出厂和入籍的两地船舶检验手续存在不符 之处,认为慈航公司与金运公司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故请求撤销游艇销 售合同,并要求慈航公司与金运公司共同退还购船款 18 万元,共同赔偿 损失 36 万元。法院认为,慈航公司将未经检验合格的游艇作为销售合同 的标的物进行了交付,未证明其与金运公司有过订购新建游艇、支付价 款、运输新建游艇至大连等相关行为,推定慈航公司订立合同时存在隐 瞒游艇真实情况的故意,构成欺诈行为。该游艇的设计和用途为私人使 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商品范围, 应受该法律调整,故判决撤销于某与慈航公司签订的游艇销售合同,判 令慈航公司返还于某购船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款,驳回于某对金运公司 的诉讼请求。 

                                           

    1.一审(2020)辽72民初64号,二审(2020)辽民终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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