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0年度典型案例】——衡量“填海造地”应从实施的行为及客观结果两方面进 应从实施的行为及客观结果两方面进 行考量,不应仅以海面呈现状态作为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

    原告邹某与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1中, 邹某认为其于 2015 年实施的部分用海行为仅是对历史形成的垃圾堆积区 进行平整,测绘报告亦表明该区域在 2014 年已形成堆积区,因此该用海 行为不应认定为填海造地。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认为依据 2009 年公布的 海岸线修订数据,堆积区属于海域范围,现已形成土地,故邹某的用海 行为应认定为填海造地。法院认为,根据海域管理的相关规定,“填海造 地”是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的土地,完全改变海域自然 属性的用海。填海造地的衡量标准应当是行为上实施了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的行为,结果上形成了新的稳定的海陆分界线。邹某并未实施筑 堤围割海域的行为,新的稳定的海陆分界线在其用海之前也已形成,邹 某在堆积区的平整施工行为不应认定为填海造地行为,故判决撤销大连 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1.(2019)辽72行初8号。

    版权所有:大连海事法院 Copyright @ 2019 by www.dl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ICP备19013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