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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度典型案例】——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强制执行措施与调解手段 将强制执行措施与调解手段 相结合,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

    辽宁高院指定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辽宁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 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直公司)担保合同追偿纠纷案 1 中, 中海直公司自 1999 年末起欠付东方资产辽宁公司 2288514.57 美元及其利 息。法院立案后立刻对中海直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查控,冻结该公 司账户下的人民币 70 余万元。根据东方资产辽宁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 法院发现中海直公司作为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直接变卖股票可以 结案,但中海直公司请求暂缓执行。为避免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不可估 量的负面影响,法院没有僵化实施变卖措施,而是积极组织双方就债权 本息反复计算和磋商。最终 ,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中海直公司主动履行欠 款本息合计人民币 4700 余万元。该案执结后,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发配售 按期进行,未受到不利影响。

                                                          

    1.(2020)辽72执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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