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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度典型案例】——不动产在租赁前已经抵押 不动产在租赁前已经抵押,法院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法院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后拍卖不动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无需征得承租人或次承租人 的同意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

    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郑某、第三人沈阳金属材 料总厂、第三人周某、第三人沈阳佳点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曲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1 中,胡某作为案涉不动产的次承租人,以法院事先未征得其 同意、未将租赁权先行去除即进行拍卖的行为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主张己方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有效的租赁权而拒绝履行法院要求其腾退不 动产的执行行为。法院认为,案涉不动产抵押在先,租赁在后,法院在 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拍卖该不动产,对抵押权人而言是行使抵押权以实 现债务清偿的具体方式。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租赁 权本身并未对在先的抵押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租赁权“继续存 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的规定,故拍卖无需征得 次承租人的同意并去除承租权后再进行。法院拍卖不动产的执行行为并 无不当,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1.(2020)辽72民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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