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研讨会”论文综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全面把握海事司法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着力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大连海事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研讨会。会议围绕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保护绿色海洋生态环境、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四个主题展开讨论,为切实提高海事审判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以下对本次研讨会观点加以综合归纳。
专题一: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提升海洋运输产业效益的思考
《海洋强国战略下的港口建设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从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倡议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角度分析了海洋强国战略的发展与深化,并提出在海洋强国战略下,大连港等国际枢纽港的建设与发展任重而道远。为保障港口建设飞速发展,文中对港口法和海商法的修订分别提出建议。一是通过分析比较港口法的历次修订,提出港口法中“港口建设与规划”的内容应考虑不同地区港口的差异需求和自由贸易港的特殊需求;港口规划、建设相关规定应达到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内容应及时修订的司法建议;二是提出港口经营人收取的作业费用与其承担的风险比例严重失衡,港口经营人如承担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会对港口经营人的发展造成影响的观点,建议根据港口经营人所处的法律关系,认定其法律地位和能否援引赔偿责任限制,并提示注意交通运输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送审稿)》改变了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公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口经营人的相关规定;三是通过我院涉港口经营人的保管合同纠纷审理实践,总结出因港口经营人签发的仓单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仓单应载事项的规定,导致仓单流通性降低、仓储物流转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点,建议港口经营人应根据存货人的需要,签发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或收货凭证,对仓储货物情况应向存货人或仓单权利人进行必要的公开、公示,以减少法律风险,促进港口物流的快速发展。
专题二:关于保护绿色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思考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司法保障》一文,详细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进行的机制体制改革措施。文中以原告(损害请求人)证明其有权使用海域并遭受了损害、原告证明被告排放了污染物、原告证明被告排放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以及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等角度论述了海洋环境资源案件的民事审判思路。文中以主体、公告和通知制度、损害赔偿金的用途等为切入点,分析了海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私益诉讼的区别,提出坚持依法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坚持注重预防、坚持损害担责的审判原则,以及总结司法审判经验,不断完善关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以司法审判保障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各项制度的实施同时促进制度完善的司法建议。
专题三:关于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提升海洋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思考
《海洋强国战略在司法领域的探索和实践》一文,从解决涉海纠纷,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秩序;保障涉海法律的特殊性,推动涉海法律体系的发展;服务航运中心建设;增强建设海洋强国的软实力等四个方面,论述了海事法院在海洋强国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未来我国海洋资源和环境仍是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有效应对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实现依法用海、和谐用海,将成为每一个海法人的重大课题。文章通过研判我院近五年受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我省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特征和法律适用难题,提示填海造地工程需要在竣工之后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已竣工,以启动相关的验收工作,但未获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并不影响工程款的主张和支付。同时,因为海域使用权期限较短、海域使用权交割麻烦,不建议使用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避免抵押权益实现时发生延误或减损。
专题四:关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动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的思考
《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的国家海事司法管辖权边界厘析》一文,阐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理论根基,认为我国海事管辖呈现出以海上立法为统领、海事司法为动力、海上行政执法为保障的海洋法治体系基本态势。文中从管辖依据、管辖法律关系、管辖边界三个方面分析了海事司法管辖相较于陆上司法的特殊性。其中,以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两极地区等六个角度,全面论述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行使边界。提出,海商法与海诉法的修改是全面审视海事管辖权的重要契机,有必要针对海上司法与陆上司法的不同特点,加强对海事管辖的边界研究,逐步在管辖理念、管辖船舶、豁免范围、船旗国管辖规则适用以及领海外司法管辖权等方面加以完善,最终构建科学完备的海事管辖权乃至包括海上民事、刑事与行政执法在内的统一管辖权运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