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 以判促调,平等保护省内外建设工程主体权益
王娜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鲅鱼圈法庭一级法官助理
——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盘锦某仓储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2018)辽72民初833号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盘锦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签订《盘锦某仓储有限公司1#,2#液体化工泊位水工施工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水工工程合同)。2017年7月24日,建设公司、仓储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完成交工验收。仓储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建设公司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判令仓储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0504930.83元及其利息。仓储公司答辩称,建设公司逾期交工,应承担工程总价5%的逾期违约金;工程总价款与建设公司所述不符;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应由建设公司整改;建设公司未提供任何工程归档验收资料,导致仓储公司无法获得工程归档验收合格证。故仓储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建设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2979638元,对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至合格,提供工程归档资料并完成盘锦市城建档案馆归档工作。
裁判结果:大连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仓储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7443193.88元及其利息,建设公司向仓储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2979638.5元,驳回双方的其他本诉和反诉请求,工程款与逾期交工违约金抵销后,仓储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4463555.88元。判决送达后,鲅鱼圈法庭的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判后答疑,建设公司与仓储公司均表示服判,并在上诉期内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一是司法助力企业资金回笼,平等保护省内外企业权益。建设工程中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就建设工程进行结算,并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导致了该案诉讼。发包人系辽宁省内企业,承包人系上海企业。案涉建设工程标的大,承包人起诉时距工程交工验收已逾一年,大量垫付资金未及时回笼,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承包人的经营活力。合议庭对大量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文书证据进行梳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据工程合同、工程签证等证据确定实际工程量,并结合鉴定意见中的合理结论,确定工程总价,依法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履行剩余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大连海事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省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以司法公平与司法担当为企业投资兴业提供法治保障,让其他省市的市场主体有稳定的预期,不断提升其与辽宁省内企业贸易合作的信心与能动性。
二是促成工程资料快速归档,助力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度保障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施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规定,每项建设工程原则上均应编制电子档案,并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范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及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因此,对工程资料进行及时、有效和规范的归档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且有赖于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该案纠纷的有效解决,促成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良性沟通,互相配合完成工程资料快速归档,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净化建设工程贸易市场。
三是多举措推进鉴定程序,缓解疫情中企业诉讼焦虑。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别就工程量与工程质量提出鉴定申请。鉴定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承办工程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位于武汉,而复杂的工程量鉴定需多次补充鉴定材料并质证,造成鉴定进程受阻。合议庭主动联系鉴定机构预判鉴定走向,果断采取微信文书预送达、电话沟通确认、书面质证、网络开庭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减少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出行和会面,在优先保障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鉴定效率,极大缓解了疫情中建设工程企业的诉讼焦虑。
四是调解贯穿始终,减少企业诉讼成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将司法调解贯穿始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工程标的大,诉辩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总价争议较大,且因本诉纠纷引发关于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归档等争议的反诉,调解未成。为彻底化解矛盾,合议庭在对鉴定意见质证后及时依法裁判,之后延伸司法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判后答疑,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症结、作出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选择,最终促成当事人和解,实现了工程款及时回笼、工程档案协调归档、当事人服判息讼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