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精品案件培育办法(修订)
大连海事法院精品案件培育办法(修订)
为全面提升我院的海事审判水平和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高标准高质量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海洋强国战略,实现“一流海事法院”建设总体目标,促进并带动全院审判质量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就精品案件的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部门
精品案件培育工作的组织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立案、审判、宣传等各部门相互配合,做好精品案件培育工作。
二、培育过程
1.精品案件的培育对象为服务保障大局民生取得良好效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彰显司法形象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以及其他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2.精品案件的标准为案件类型典型、审判程序合法、庭审活动实现功能最大化、裁判文书实现制作精品化。
3.立案审查阶段进行精品案件的培育对象的初步筛选,庭长认为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确定为精品案件培育对象,由立案部门填写《精品案件培育审查表》,随卷移送审判庭,并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具备精品案件培育条件的,由案件独任庭[L1] 、合议庭填写《精品案件培育审查表》,经庭长审查批准后,确定为精品案件的培育对象,并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4.对确定为培育对象的案件,审判庭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理论功底和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必要时由庭长或分管院领导担任审判长。
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应当优先选择案件所涉专业性问题相关领域的人员。
5.精品案件培育对象确定后,独任庭、合议庭应当依法办理,审判庭庭长及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持续关注案件审理的进度,对独任庭和合议庭适时督促并给予指导提示。
6.培育精品案件应当重视案件的示范效果,彰显司法公正。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在结案文书生效后及时提炼、梳理、总结适法难点、审判经验和工作亮点。
7.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疑难性、指导性的案件,独任庭、合议庭应当于案件生效后2个月内转化为精品案例。精品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角度撰写:
(1)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法律适用和社会导向有示范意义;
(2)适用法律与裁判结果具有普遍适用性,对解决易发、多发、疑难的同类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3)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疑难或争议,对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偏差有指导意义;
(4)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案件的裁判结果对适用该法律条款有指导意义;
(5)法无明文规定,运用法律原则裁判正确;
(6)新型案件裁判结果公正并取得较好法律效果。
8.宣传部门应加强宣传推广,以审判白皮书、专题总结、调研报告、信息等多种形式,在报纸、期刊、电台、互联网等平台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报道。
三、奖励机制
本院每年组织评选“十大精品案件”,对被评为精品案件的独任庭、合议庭成员予以表彰奖励,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
本院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精品案件(案例)的,对相关独任庭、合议庭成员予以表彰奖励,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相关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大连海事法院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