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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02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反馈落实工作,切实发挥司法建议在服务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规范行政执法、保障民生民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充分认识司法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创新司法建议工作方式,强化司法建议的刚性,提升司法建议的反馈率及采纳率,提高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确保司法建议的效果。

    第二条 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二)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三)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四)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五)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七)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八)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第三条 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研究室,负责对拟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统一登记编号和格式审核,督促各承办部门及时反馈司法建议效果,对司法建议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第四条 司法建议承办部门负责司法建议的起草、协调、跟踪和督办,应当确定具体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司法建议承办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向研究室报告司法建议的效果情况,对接受建议单位没有回函的,应当报送情况说明。

    第六条 司法建议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

    第七条 司法建议承办部门对本部门提起的司法建议的效果应当及时跟进,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或回访,明确答复时间,接收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及时提醒督促。

    第八条 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告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

    (一)被建议单位未按时回复司法建议,经询问、回访后仍未回复的;

    (二)被建议单位不重视或未采纳司法建议,经询问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

    (三)发送司法建议书后,被建议单位在审判活动中仍存在相同或类似问题的。

    第九条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民生问题等方面的重要司法建议,可以参照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应当通过多渠道宣传司法建议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性,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扩大司法建议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海事法院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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