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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恰逢其时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量: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已启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研究工作,恰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当事人对简案快办的需求尤为凸显。是否应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过程中开展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成为需要探讨的问题。在对海事一审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现况以及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海事诉讼 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 独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国海事审判事业的蓬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手段的发展,亦出现了一些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情况。201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正式启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研究工作。2020年1月15日起,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人民法院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而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在满足当事人诉讼服务需求、提升审判质效方面确实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海事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大背景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完善的契机下进行繁简分流改革,应当成为必然选择。

    一、海事一审案件诉讼程序现状——以大连海事法院为例

    现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将海事行政案件、海事刑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本文也仅探讨海事一审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改革。为了解海事一审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现状,笔者对大连海事法院近五年审理的海事一审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一)。近五年统计数据表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海事一审民事案件比例从2015年至2018年每年均维持在40%左右,2019年,由于大连海事法院制定并实施《大连海事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办法》《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工作办法》《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等,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海事一审民事案件比例增加至52.6%。从案件类型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海事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简易程序适用率也最高;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海事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也很高,但一般认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鉴定问题则属于争议较大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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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民事一审案件数

    1023

    1166

    1150

    1058

    1362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

    405

    488

    475

    392

    716

    简易程序适用率

    39.6%

    41.9%

    41.3%

    37.1%

    52.6%

    表一

    二、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必要性

    (一)诉讼制度改革的需求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进一步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多元需求,改进和完善部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成为当务之急。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后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范围内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确保重大改革措施于法有据。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纳入试点的人民法院全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理海事一审民事案件的海事法院并不在改革试点范围内,但是海事一审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改进和完善部分诉讼程序规则进行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才能满足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需求。

    (二) “案多人少”与员额制改革的需求

    “案多人少”并非当代中国司法才开始出现的新问题,无论是在南宋、明清、还是民国时期,抑或当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案多人少”问题。自2004年开始,“案多人少”问题开始逐渐走入公众视野,被社会各界所关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随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越来越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人员流失、法官断层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至此,“案多人少”成为法院系统的共识性话语。然而,部分学者以我国法官人均结案数远低于英、美等国家为由,认为“案多人少”只是假象。为了解决法官身份泛化、法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同时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种种质疑,推行法官员额制成为自2014年开始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经过一系列的探究摸索,员额制改革攻坚战已基本平稳落地,但是员额制改革带来的法官数量削减以及法官助理数量不足、工作干劲下降等后果,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员额法官的审判压力。以大连海事法院为例,2016年,大连海事法院审判人员56名,总结案数1802件,人均结案数约32件;2019年,大连海事法院员额法官34名,总结案数2383件,人均结案数约70件。在海事一审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且海事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进行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是避免优秀员额法官 “逆向淘汰”的有力举措。

    (三)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需求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宣布中国海事审判初步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2015年 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和发展会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提出人民法院将“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战略实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和其他核心利益。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以来,中国形成了专门化的海事审判体系,目前已是世界上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不能止步于案件数量。推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案件,才能不断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进行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有助于将部分海事法官的精力集中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上,做到简案快办、难案精审,不断打造海事精品案件,提升海事司法水平,彰显中国海事司法权威。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求

    2020年春节前夕,“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并蔓延,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威胁。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做出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重要指示。海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在采取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服务需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各海事法院积极探索,借助电话、微信、邮件等与当事人沟通、传送文书材料,采取互联网+审判的线上远程开庭方式审理案件,引导当事人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网络平台进行多元化办案,在减少见面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进行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为推动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和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程序保障,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求的改革方向。

    三、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可行性

    (一)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先导

    自2020年1月15日起,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人民法院全面启动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方面作出了三十条规定。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为先导,以试点法院的经验和教训为参考,进行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二)以高素质的海事审判队伍为依托

    我国现有十一家海事法院,根据部分海事法院网站公示情况,海事法院现有员额法官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平均比例为80%以上。2019年,除了2019年12月挂牌成立的南京海事法院外,其余十家海事法院均对外发布了中英双语的海事审判白皮书,广州海事法院更是自2016年起连续三年发布中、英、葡三语种的海事审判白皮书。司玉琢、曹兴国在《海洋强国战略下中国海事司法的职能》一文中写到:“当前海事法院的审判队伍在专业学历、外语能力等方面是中国法官队伍中最优秀的。”一支熟悉法律、航海、贸易、外语知识,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顺利开展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准确审理海事疑难复杂案件、推动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三)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为契机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施行已接近二十年,为海事审判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经得起海事审判的实践检验。但不可否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个别规定存在一定问题,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规定也明显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另外,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需要与之协调。因此有必要适时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1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印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研究工作的通知》,标示着修法研究工作正式启动。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契机,进行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恰逢其时。

    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建议

    (一)引入小额诉讼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未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但是,由于海事诉讼较一般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特殊性,小额审判机制适用于海事诉讼案件受到了一些质疑,小额诉讼程序在海事法院并没有推广适用。然而,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权利救济等方面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针对海事一审民事案件,建议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中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包括:第一,明确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海事案件范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海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限额可以比一般民事案件略高;第二,对诉讼标的额超过小额诉讼限额一定幅度内且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海事案件,准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三,完善海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条件及程序;第四,建立小额诉讼审查机制,避免当事人利用小额诉讼逃避法律责任或进行诉讼欺诈。

    (二)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范围相同。但是,第一,基于海事案件的特殊性,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完全等同于其他民事案件会极大限制简易程序在海事诉讼中的适用;第二,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公告送达的案件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实践中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仅因需要公告送达而适用普通程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海事诉讼中涉外案件较多,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涉外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存在较大争议。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中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明确规定以下内容:第一,较之一般民事诉讼,相对放宽海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但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比较简单的海事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二,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但需要公告送达的海事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三,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涉外海事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四,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或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准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海事一审民事案件;第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海事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一定方式简化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

    (三)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如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特别规定,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因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海事一审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然而,在海事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广泛吸纳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存在诸多问题:第一,依照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经推荐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大部分陪审员不具备专业的海事法律知识;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我国目前十一家海事法院均设有若干派出法庭,派出法庭驻地与海事法院本部隶属于不同的行政管辖区域,造成同一海事法院陪审员范围不同,参与审判工作质量参差不齐;第三,人民陪审员多为兼职,在组成合议庭时如何选定陪审员并协调陪审员工作事项与法院审判工作存在的时间冲突问题,给审判人员造成了极大困扰。但是,如果在员额制改革造成各海事法院审判人员数量不同程度削减和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仍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则无疑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推进海事精品战略的实施。因此,建议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中扩大独任制在海事一审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第一,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海事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由法官一人进行审理;第二,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海事一审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转为适用合议制审理;第三,对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海事一审民事案件转为适用合议制审理的程序予以明确;第四,在司法责任制之下,进一步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海事案件督查程序。

    五、结语

    现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2000年开始施行时就设专章对海事强制令予以规定,首开中国民商事行为保全之先河,现行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改时才引入行为保全。现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不仅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施行,在某些方面还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在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和海事诉讼特别法修改的契机下,进行海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不仅具有必要性、可行性,改革经验将再次推动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作者: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法官助理闫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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