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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辽72行初9号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21-06-18    浏览量: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3月11日10时06分至11时05分

    地点:大连海事法院第五法庭

    案号:(2021)辽72行初9号

    案由: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郭凌川(承办人)

                      审  判  员:董世华

                      人民陪审员:李伟侠

                      书 记 员:李琳琳

    记录如下:

    现在宣布法庭记录。(内容略)

    审:(敲击法槌)大连海事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2021)辽72行初9号,原告盖州市白沙湾渔港有限公司诉被告盖州市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盖州市白沙湾渔港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归州办事处归州村。

    法定代表人:王居多,董事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沪成,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被告:盖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

    出庭负责人:柳凤升,系该局副局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庚海,系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审:原、被告对各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均:没有异议。

    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庭已对参加本次庭审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上述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本案现由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员郭凌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世华、人民陪审员李伟侠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琳琳担任记录。

    审: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二)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举证、质证的权利。举证方有向法庭提供和展示证据的权利,对方有进行质证的权利;

    (四)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有相互辩论的权利;  

    (五)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有权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

    (六)当事人应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七)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审:各方当事人对以上宣布的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

    均:听清楚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均: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代:一、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盖海执处罚(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代:无。被告明知可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我方,但却使用了报纸公告的方式,我方认为这种方式不合法。被告在这之前已经处罚过我方,向我方出具了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方就此提起了起诉,并胜诉了,认定我方没有填海行为,盖州市海洋渔业局就此案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结果。被告本次处罚的地方就是曾经我方胜诉的案涉地方。基于上述二点,我方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盖海执处罚(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代:主要观点:一、被答辩人诉称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二、答辩人根据原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重复行政处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详见答辩状)

    审:被告,你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采用的报纸公告的方式送达的吗?

    被代:是的。

    审:下面由原告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事项。

    原代:共有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1.(2017)辽0881行初76号一审行政判决书;证据1-2(2018)辽08行终25号二审行政判决书。证明:一审、二审裁判文书证明了案涉区域不归盖州市自然资源局管辖。

    审:被告查看原告提交的此组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2018年6月15日的判决书,所涉及的内容是2007年原告被处罚以及判决的情况,证据所涉及的时间点及相关的事情是由原盖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工作,需要我方庭后核实再向法庭说明。

    审:继续举证。

    原代:第二组证据:证据2-1.《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书》;证据2-2.《关于调取浮渡河口土地地理坐标图的函》;证据2-3.《关于协助确定疑点疑区管辖主体的函》2份;证据2-4.坐标图;证据2-5.宗地图,2张。证明:案涉争议地方在国土局规划图内,性质属于陆地,所以不能是填海。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是否属于陆地,是一个专业性的问题,单从文件上我方不能确定它的主要内容,因此,我们不能确认它不属于海域,这是一个需要验证的程序,我们接到省海洋与渔业厅移送的材料当中,有测绘和评估机构对该海域违法行为进行的一个评估和报告,我方认为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在调查确认以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评以后才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个依据应该是比较充分的。

    审:继续举证。

    原代:第三组证据:证据3-1.盖州市归州镇人民政府文件(归政发(2018)3号);证据3-2.盖州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处理单,一份。证明:我方的建设是经政府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要处罚,也应处罚相关政府。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我方是根据辽宁省资源局转来的原省海洋与渔业厅所作出的处罚,对于原告是否涉及非法使用海域应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予以确认。原告提出其行为是经过镇政府同意的,如果镇政府对其非法使用海域予以确认,这一行为也有待于调查和处理,它不能与国家现行的海洋海域使用法相悖,镇政府的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属另案问题。

    审: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原告所提出的区域是不是你方处罚的这块区域?

    被代:对于2017年争议的一审、二审所指的区域,与被告(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区域是同一个区域。

    审:被告,庭后核实具体情况,是否听清?

    被代:听清。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审判人员退庭。各方当事人校对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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