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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辽72民初378号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21-10-08    浏览量: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6月16日9时00分至11时00分

    地点:大连海事法院鲅鱼圈法庭长兴岛巡回法庭

    案号:(2021)辽72民初378号

    案由: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  判  员:王希平(承办人)

    书  记  员:兰晓虹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盘锦日清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瀚新小区57#-4-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忠华,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正,辽宁不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被告一:王兴军,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从上村820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龙河家园48号301室。(到庭)

    被告二:马义英,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从上村820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龙河家园48号301室。(到庭)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均无。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大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1)辽72民初378号原告盘锦日清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军、马义英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希平独任审判,由审判员 王希平承办,由书记员兰晓虹担任记录。

    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均听清楚了。

    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均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油款2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曰起按年息4.9%计算至2019年8月19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律师费22000元、保全费202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应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兴军、马义英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4072、4240渔船。自2016年起原告为被告的渔船供油,被告因为资金流紧张,经常赊账。在原告的多次催款下,2018年4月30日,经双方对账核实,被告承认累计拖欠原告的油款270000元并签订《还款计划书》。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年11月31日前将油款付清,若到期不能归还,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自愿承担因拖欠油款发生的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协议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一:欠油款金额是27万元,还款计划书是我本人签的,但是保全费等费用及利息我不同意给付。

    被告二:欠27万元油款我认可,但是保全费等费用及利息我不同意给付。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各方分别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原告:证据1、还款计划书一份(原件),证明2018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王兴军就双方之间原告给被告供油,被告欠原告油款签订还款计划书,计划书约定承认欠款27万元,并承诺到2018年11月30日还清,同时约定到期不归还按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同时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资源承担因拖欠原告货款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被告一:我方不知道约定这些,没仔细看条款,当时原告让签字我们就签字

    被告二:质证意见同上。

    原告:证据2、增值税发票一张(复印件)、电子回单一张(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一张(原件),证明2021年3月3日原告委托辽宁不凡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件,并缴纳代理费22000元,同日转账并开出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案件产生了追索债权律师费22000元。

    被告一:原告起诉,原告自己支付律师费,我方不认可。

    被告二:质证意见同上。

    审:二被告,在还款计划中第四条你方什么意见?

    被告一:我没有仔细看,原告让签字我就签字。

    被告二:同被告一。

    原告:证据3、保全费发票一张(复印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一份(原件),证明原告因本次起诉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保全费2020元,保全财产保险1000元。

    被告一:质证意见同证据2。

    被告二:质证意见同证据2。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无证据。

    现在由被告举证。

    被告一:无证据。

    被告二:无证据。

    审:由于本案中还款计划只有第一被告王兴军签字,原告方将马义英作为共同被告向马义英主张权利,提出被告双方是夫妻关系是否属实?

    被告一:是夫妻关系。  

    被告二:是夫妻关系。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有无补充说明?

    原告:没有。

    审:被告,就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说明?

    被告:均没有。

    审:原告,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

    原告:没有。

    审: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发问?

    被告:均没有。

    审:现在由当事人互相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2018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计划明确约定到2018年11月30日未偿还全部款项,被告自愿承担逾期的利息以及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原告本案中想法院主张的利息以及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是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的,因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一:本金27万元认可,利息无法给付。

    被告二:还款计划有欺骗行为,当时我不在场,原告当时没有讲明还款计划书内容,原告让被告一签字,被告一直接签字的,具体内容我们没看不知道。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一:27万元认可,但现在没有能力按照原告要求的还款。

    被告二:同被告一。

    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一:愿意调解。

    被告二:愿意调解。

    审:自今日开始法庭给双方一周时间自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在一周内将调解协议提交法庭,逾期法庭进行判决。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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