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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辽72民初583号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量: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6月2日 09时00分至09时20分

    地点:大连海事法院长海法庭

    案号:(2021)辽72民初583号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陈铁强(承办人)

    书 记 员:王晓智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张阳,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沙包子村西崖159号。(到庭)

    被告:长海县獐子岛镇日增捕捞船队,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章子到东獐村。

    经营者:王义增。(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系大连长海县广鹿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审:原、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均: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大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1)辽72民初583号原告张阳与被告长海县獐子岛镇日增捕捞船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铁强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晓智担任记录。

    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是否有证人要求出庭?

    均: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从2020年7月20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原告你方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动?

    原告:没有。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首先被告欠原告的5.2万元工资款,这个我们认可,并且在公司也走账了,这块事实上我们确认,但是在这里有一个宁广利死亡后死亡后在国外有三张票据,这三张票据一个是宁广利死亡后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火化处理,处理完后家属要求这个骨灰运回中国,因此在这里三张票据、有特快专递费,由机场办理。邮寄费用还有火葬场火葬费用一共是11万块钱我们想在这11万费用基础上原告能不能适当承担一点承担或者承担一部分

    审判长:你方认为原告起诉主张的52000元未付工资,事实成立。

    被告:对。

    审判长:原告主张从2020年7月2210日开始计算利息,你方什么意见

    被告:这个我们有异议。由于因为你现在你现在还欠公司的费用两家还有账,那么这个账没清的话,所以说我们认为不应该承担利息。

    审判长:宁广利上船以后直到发生意外,这个期间的工资,你们在船上从未支付是不是?

    被告:支付了他原来工资,经过对账,双方确认是102000块钱。

    审判长:是在原告上次起诉以后,你们支付了5万元是吗?

    被告:对。

    审判长:也就是说他在船期间一共是将近六个月这个期间的工资你们在船上没有给过

    被告:给过,上次庭审中就协商过。

    原告:2020年7月20日,这一天被告应该付清10万2000元,但被告支付了5万元, 故应从这个日期开始计算利息。

    审判长:被告方,你对原告在诉状当中提到的基本事实有意见没有?比如说什么时间签订合同,什么时间死亡,在哪什么船上工作,承担什么职务?这些基本事实没有意见是吗?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你刚才提出了一个抗辩,认为被告发生意外以后,你们将被告的骨灰从国外运回来,国内由此产生了一定费用,要求从原告的本次诉讼当中进行抵扣,是不是?

    被告:对。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同意抵扣吗?

    原告:我不同意,因为这是工资,工资是国家现在都规定不要拖欠工资,这次工资不能抵扣。

    审判长:鉴于原告方不同意在本案当中进行抵扣,而被告所主张的与本案的工资纠纷,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对此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不予合并审理。那么鉴于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基本事实已经予以确认,法庭的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就不再进行。被告方有意见没有鉴于被告所要主张的事实已经由本庭决定不予合并审理,故被告的相关证据在本案当中也不必进行举证质证。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希望法庭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 我们认为欠工资这个事属实,欠5.2万元属实,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对方的要求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我们认为应该从他运费和在外国办理托运相关的手续费当中11万元当中抵付这5万2000元。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不同意用工资抵扣。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双方当事人阅笔录后签字。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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