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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辽72民初508号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量:

    大连海事法院

    庭审笔录

    时间:2021年5月27日14时00分至14时15分

    地点:大连海事法院哈尔滨法庭

    案号:(2021)辽72民初508号

    审判人员:审   判   员:尤  波(承办人)

    书   记   员:李  雪

    审:(敲击法槌)大连海事法院现依法公开对原告大连开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心源食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现在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基本信息。

    原告:大连开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1号1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宇,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坤,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龙,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出庭)

    被告:黑龙江心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加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梅,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出庭)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参加本次庭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上述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尤波独任审理,书记员李雪担任记录。

    审: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同时说明理由。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85088元,及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8月份开始合作,有多年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外贸业务的服务。2020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从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款项余额共计105088元人民币。2020年10月16日,被告偿还了2万元,仍剩余85088元款项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催要欠款,被告各种推脱,至今未支付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详见起诉状)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承认原告所述事实及请求。因为疫情,公司从2021年1月份到现在还没有生产,暂时现在资金紧张,无法偿还这笔钱。

    审:下面进行证据交换。首先由原告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所证明的事项。

    原告:证据1,《货运代理协议书》。证明:2018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原告为被告办理大连及其他口岸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提箱、提单签发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货运代理业务。原告为被告办理大连其他口岸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提单签发与此相关的其他货运代理业务,双方之间形成了货运代理的服务法律关系。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无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2,《还款协议》。证明:2020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对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结算。2010年1月至7月末,所有欠款余额为105088元,并承诺2020年8月25日前还清所有欠款。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无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3,收款明细通知单及提单、货单。证明:原告为被告黑龙江心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报关、提单等代理服务业务,并向原告发送了相关款项的收款明细通知单。被告收到通知单盖章后给原告传回提单、仓单共计八张,总金额103200元。因被告仍有其他款项未付,共计还款协议中确定的余额105088元。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无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4,银行流水回单(8张)。证明:被告于2010年10月16日偿还2万元,现仍剩余85088元。在回单的附言中明确表明该费用为运费,也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双方之间的货运代理服务法律关系存在,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仍剩余部分款项未支付。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无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无。

    审:下面由被告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所证明的事项。

    审: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无。

    审: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与庭审意见(详见代理意见)。

    审: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与答辩意见一致(详见代理意见)。

    审: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是否有最后的陈述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审:被告是否有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前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同意调解。

    审: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本庭庭后予以调解。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双方当事人阅笔录后签字。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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