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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发布《海事案例参考》第二十七期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量:

    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底,大连市突发境外输入型疫情。凯洋公司通过马士基公司海运进口的10个集装箱冷冻海产品,滞留大连港数月,超过了马士基公司提供的免费用箱期。凯洋公司在办妥各项手续主张提货时,马士基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箱费189万余元,否则拒绝交货。凯洋公司认为,超期使用集装箱是疫情爆发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发生争议后,凯洋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强制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其交付10个集装箱冻品货物。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凯洋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条件,焦点在于马士基公司拒绝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4条的规定,法院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滞箱费,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该规定表明马士基公司主张的滞箱费存在调减的可能性,在滞箱费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凯洋公司有权以提供适当担保的方式提取集装箱货物。马士基公司不接受担保、要求凯洋公司付清滞箱费后再提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凯洋公司向法院提交足额担保后,法院立即签发了海事强制令。因法院在海事强制令签发前后做了大量释法、调解工作,马士基公司迅速执行了海事强制令,凯洋公司顺利提取了集装箱货物。

    【典型意义】

    近几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了重大影响。进口冷冻货物在我国港口卸载后,需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当卸货港所在城市发生疫情时还会在港口堆场或者保税仓库存放较长一段时间,以避免因货物可能携带病毒而造成疫情扩大,因此当货物可以提取时,货物占用承运人集装箱的时间往往已经远远超出免费用箱期,造成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发生滞箱费纠纷。2021年初,大连海事法院受理近30件关于滞箱费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签发的海事强制令均得到立即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签发,合法搁置了承运人与收货人的滞箱费争议,打破僵局,加速了滞港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促进了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和生产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该系列案件为疫情下冷链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强大助力,有效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通过反担保保护了中外航运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提升了我国国际司法公信力,为扩大对外开放、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为疫情背景下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审判经验,具有很强的示范性。

    【案例撰写人】大连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武寒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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