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区块链在提升海事司法鉴定公信力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2-08-01    浏览量:

    区块链在提升海事司法鉴定公信力中的应用

    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法官助理   郝志鹏

    摘要: 司法鉴定体系长期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体制性、程序性和实操性问题,已成为制约司法鉴定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的瓶颈和痼疾。海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分支,在司法鉴定公信力问题剖析方面具有较高的样本参考价值。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不易篡改和公开透明等理念和技术优势,建议在鉴定管理完善、鉴定程序优化、鉴定规范梳理、证据转换存储、鉴定过程公开五个方面,借鉴吸收区块链的创新实践,规避区块链可能存在的制度性风险,以海事司法鉴定为先行试点,探索与司法改革要求和智慧法院建设相匹配的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升路径。

    关键词: 区块链 司法鉴定 公信力 海事司法

     

    司法鉴定可用于解决诉讼审理程序中因专业盲区而产生的裁判难题,而公信力是司法鉴定行业存续发展的重要根基,但影响司法鉴定结果公信力的市场化弊端问题、管理疏漏问题、标准混杂问题、程序欠缺问题等,尚未见有效的系统化解决方案对其予以基本根除。海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分支,在运作专业性、规范性和问题典型性方面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以海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公信力问题研究的参考样本,具备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

    、司法鉴定公信力信任难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背景

    1.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运作的弊端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鉴定机构的独立化进程基本解决了“自侦自鉴”“行政干预”“久鉴不决”“鉴审一体”的机制性障碍,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职更加独立和中立,诉讼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从消极的方面来看,鉴定机构独立后为了生存发展采取市场化运营,“成本—效益”的盈利驱动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立场产生冲击。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疏漏

    因缺乏基础性的法律规范对众多鉴定相关规章文件进行统一梳理,且没有与规章文件相匹配的具体化实施与监督举措体系,致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仍存在疏漏。例如,鉴定机构鉴定范围和鉴定资质的审查认证程序不透明、司法机关对鉴定人资质范围的审查解释缺乏权威规范、司法鉴定类别细分领域模糊不明等。

    3.鉴定依据和标准适用纷杂混乱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涉及到城乡户口“同命不同价”、工伤与非工伤人损鉴定标准不一等问题而引起全社会的广泛热议,在顶层设计层面经过多部门的联合规制,最终出台了统一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但在其他司法鉴定领域,并未形成与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类似的全国统一标准。

    4.鉴定衔接程序规范机制欠缺

    从司法实践需求来看,一套完整的司法鉴定程序需要案件承办人、法院鉴定管理机构、案件当事人(鉴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鉴定辅助人的鉴定事项说明、鉴定范围界定、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材料移转、鉴定现场勘验、鉴定样本采集、鉴定标准选用、鉴定方法计算、鉴定费用收取、鉴定结果质证和鉴定人员出庭等各个流程节点进行通力配合与相互监督。当前的鉴定程序规范无法完全满足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衔接程序规范化、操作流程透明化的客观需求。

    5.鉴定工作自然环境受限颇多

    除船员人身损害鉴定外,其他海事司法鉴定多见于涉海财产侵权损害类纠纷和近海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之中,案件审理的共同焦点和难点在于损害责任或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认定,而污染侵权类案件还需要查明污染损害实施与责任人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难点和焦点的审理查明均离不开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数据参考,但作为鉴定工作的核心流程,鉴定样本的采样搜集与保存、鉴定现场的勘验复原与评估、鉴定设备的现场投放与使用、鉴定人员的环境安全与保障,均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海洋风浪环境高危、多变、技术受限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进而对司法鉴定工作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带来巨大挑战。

    6.鉴定专业知识壁垒问题突出

    相比当事人与司法裁判活动之间的认知误差,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知识壁垒总体上比司法裁判活动的法律知识壁垒更高,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活动之间的认知误差现象更为明显。以海事司法鉴定为例,海事司法鉴定从样本采集、设备使用、标准选取、分析计算、技术说明等各个环节均与大众日常阅历和认知距离较远,且无法通过常用的公开信息查询渠道获取了解鉴定事宜的相关资讯。因此,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基于见识阅历、预定立场和价值判断的受限性,对于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接受度和信任度不高,鉴定结果不利的一方更易于选择通过寻找司法鉴定程序和实体瑕疵的方式来谋求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形成积案和讼累。

    二)不利后果

    1.司法裁判公信力受损

    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司法鉴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院的态度和形象,司法鉴定出现问题时,整个司法裁判活动的形象和公信力均会受到负面影响。

    2.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受限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而言,一定的案件规模是维系机构盈利发展的基础。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少数群体,因案件规模存在先天劣势,以专业性和公信力赢得当事人的认可是机构得以存续发展的根本。如果司法鉴定在公信力方面存在的信任难题无法得到根本治理,将会削弱整个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动能和长期潜力。

    3.司法资源消耗加剧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鉴定争议出现的案件“久拖不决”“多次诉讼”“多级审理”现象已近乎常态。本就有限的司法人力和物力资源大多消耗在鉴定与反鉴定的推拉式对抗环节之中,同时还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财力和精神负担。

    二、区块链理论与技术融入司法鉴定领域的价值与风险

    司法鉴定的本质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范畴,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不易篡改、公开透明和可追溯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司法鉴定存证领域的巨大应用潜力。区块链理论与技术的逐步成熟为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公信力信任难题提供了契机,同时因区块链理论与技术本身存在的部分局限性以及配套应用机制的不成熟、不完善,将区块链理论与技术深度融入司法鉴定领域亦存在一定风险。

    一)区块链对完善司法鉴定体系的价值分析

    1.“去中心化”对司法鉴定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促进作用

    借鉴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理念,准许司法鉴定利益相关者自行参与区块链网络建设,不仅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各方通过深度参与来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而且可以大为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升法院的工作质效。

    2.“不易篡改”对司法鉴定活动数据信息保存与流转安全的保障作用

    海事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大量的海洋水文、海洋生物原始数据以及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计算公式数据,这些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目前绝大多数并没有专门的制度和规则用以规范监督,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存疑,以之为基础形成的数据证据,其安全性和真实性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借助区块链系统数据“不可篡改”的基本特性,可有效解决司法鉴定活动相关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

    3.“公开透明”和“可追溯”对司法鉴定流程节点的监督作用

    区块链使用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开创了一种在不可信的竞争环境中建立信任机制的技术范式和协作模式,这种独有的信任机制实现了对数据录入与储存的穿透式监管和信任逐级传递。对于司法鉴定全流程来说,区块链公开透明和可追溯的信任机制特征,可以为每一项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采集、存储、提取、使用、传递以及庭审审查、质询、检验等各个流程节点提供有效监督和增信保障。

    二)谨防区块链融入司法鉴定体系的制度性风险

    首先,区块链自身仍存在固有的系统性风险,即使是以当前的技术水平来看,51%的攻击安全漏洞也是区块链的原生安全漏洞。其次,区块链本质上仍是一种技术创新,而技术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变革与迭代。因此,从技术层面来看,区块链目前所具有的不易篡改、可追溯等基本特征并非绝对不可变,不可陷入区块链技术的神话陷阱。此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仍离不开“人”的操作因素,而只要涉及到人为因素的介入,区块链系统数据的真实性仍会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干扰。例如入链前的证据真实性审查疏漏可能导致的“垃圾进、垃圾出”现象、入链后的证据提取同一性审查等问题。司法区块链体系构建过程中,法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和信用背书为区块链技术与智慧法院、司法大数据平台建设的融合发展提供了信任助力,但司法大数据底层数据本身的形成过程亦存在公权力信息源主导并忽视和排斥其他信息源的“自动化偏见”问题。数据证据源头生成与采集的缺陷与区块链固有的系统性风险结合起来,会对整个司法区块链体系的构建与发展形成制度性风险。

    以海事司法鉴定为例,海事司法鉴定体系作为司法区块链体系的一个细小分支,本身的基础数据总量处于较低规模,从区块链“不易篡改”的技术安全漏洞承受力来看,理论上海事司法鉴定区块链更容易受到51%攻击安全漏洞的威胁,这种威胁不仅仅是指司法鉴定体系外部的数据安全攻击危险,更关涉司法鉴定体系内部因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对大多数鉴定数据的控制权而产生的哈希率控制权。当入链前的非真实数据借用区块链的方式进行“信用洗白”,区块链“不易篡改”的特性认知反而会阻碍和削弱海事司法鉴定的实体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

    、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路径探析与风险防范

    1.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管理优化

    从区块链融入海事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和风险评估角度来看,海事司法鉴定领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数量规模较小但专业化程度很高,相对来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入链前的“底层数据”质量很好,数据审查和风险排查的工作量较小。如果以司法部国家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录数据库为入链前的“底层数据”为蓝本,结合区域性特点和案件需求补充符合各海事法院案件审理需求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准入名录,可以形成全国联网通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全网实时结果反馈,使得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辖区内海事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与日常审核工作,构建“去中心化”的、各利益相关方可以充分参与互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执业道德监督体系,从根本上实现对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全网全域监督,打击乃至杜绝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管理的权力寻租现象,有力推动海事司法鉴定行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2.鉴定程序机制优化

    当前的海事司法鉴定程序全流程可概括如下:鉴定申请人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院通知鉴定被申请人参加鉴定机构选用程序→法院主持鉴定机构选用程序(当事人协商选用优先,协商不成再行鉴定机构入选名单内摇号确认)→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发起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在法官的主持见证下启动现场勘验或样本采集活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实施鉴定活动→鉴定结果出具前鉴定机构自行向鉴定申请人收取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书面形式递交法院→法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进行庭审质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情况需求决定是否要求鉴定人出庭)→法院视质询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鉴定结果作为定案参考或最终依据。

    从上述鉴定程序的内容和流程节点可以看出,鉴定申请人、鉴定被申请人、法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整个司法鉴定流程中存在着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法院在整个司法鉴定流程活动中相对来说居于程序主导地位,享有鉴定程序启动审查权、鉴定机构名单确认权、鉴定过程行政监督权以及鉴定结果最终采信权等。就对鉴定程序的影响力来说,鉴定申请人仅次于法院,享有鉴定程序的申请启动权、鉴定范围的初步划定权、鉴定方式和方法的初始建议权以及最为重要的鉴定费用垫付权。为什么说鉴定费用垫付是一种权利而不是负担,究其原因在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收取鉴定费用是司法鉴定机构维系运行的基础条件,同时也在无形中赋予了鉴定申请人的合同甲方权利,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产生了牵制作用,进而可能影响到鉴定结果的最终走向。相比法院和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程序的外部影响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掌握着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的“实质正义”,对证据数据的采用与否、对鉴定依据和标准的理解适用、对鉴定结果的计算论证等,均需依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业能力独立完成。理论上鉴定被申请人与鉴定申请人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处于平等地位,但实践中,相比另外三方,鉴定被申请人对整个鉴定程序的影响力最弱,但承担的法律风险最高。例如,鉴定被申请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启动和范围界定的抗辩需要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权行使多数依附于法院的行政监督权,对鉴定结果的质询反对意见亦依赖于法院的审查认定权予以实现,败诉后鉴定被申请人往往需要最终承担鉴定相关的所有程序性费用以及鉴定结果确认的损害赔偿金额。

    通过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技术应用,鉴定申请人、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被申请人各方均可以通过司法区块链提供入链数据及提交使用需求,并可对其他各方的入链操作进行查看和监督,能够有效削弱鉴定参与各方因数据信息获取能力和程序参与控制能力的不同而形成对司法鉴定流程的差异化影响。司法鉴定区块链的生成构建,还可有力降低司法鉴定程序中线下证据生成、保存与信息交流过程中的人力成本、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有效消弭线下程序衔接在程序规范化、操作流程透明化方面存在的机制性缺陷。从总体上看,区块链数据体系成为司法鉴定流程的唯一中心载体,基本可以根除当下鉴定参与各方在各自不同规范体系指导下自行生成程序中心并产生外溢扰动的衔接不洽问题。

    关于风险防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鉴定区块链的成形除了会为鉴定程序机制带来显著的体系化改善外,区块链51%攻击安全漏洞和入链前的证据真实性风险也会随着区块链系统数据用户权限的增多而使潜在的风险敞口扩大。海事司法鉴定因案件总数和数据规模的局限性,区块链51%攻击安全漏洞被利用和攻击的可能性会更高。鉴于此,在构建海事司法鉴定区块链的过程中,应当将鉴定参与人的区块链系统用户权限使用记录和惩戒处罚机制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相结合,将鉴定参与人的入链证据真实性审查和入链行为后果评价与证据认定规则相衔接,建立较为完善的鉴定参与人权责适配与行为纠偏规制体系,避免防范可能影响整个海事司法鉴定区块链系统数据安全的制度性风险。

    3.鉴定依据和标准的规范梳理

    关于司法鉴定依据和标准适用的纷杂混乱问题,如果依照传统方式解决,需要消耗巨大的立法资源对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统一梳理,然后分门别类进行筛选提炼,最终形成一套勉强可以逻辑内洽的规范体系。但无数的立法经验已经证明,该种方法不但费事费力,而且还面临着实践发展变化带来的时效性挑战。此外,鉴定依据和标准规范的形成不同于部门法律规范的制定,如果说部门法律规范自有其内在法理逻辑作为核心支撑,可以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性规范指导,那么鉴定依据和标准规范的形成则更多依赖于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对事实查明方法和计算方式的合理化认定。照搬部门法法典化的立法修订模式解决司法鉴定依据和标准的体系乱像,必将是一个事倍功半的过程。以海事司法鉴定依据和标准为例,如前文所述,仅就海洋污染鉴定这一海事司法鉴定的细分领域,常用的鉴定依据和标准就涉及到渔业水质、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监测、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污染事故损失计算以及养殖物养殖规范等众多行业规范和多部门的技术标准,而且在具体案件中,因法律事实查明的不同需求,鉴定依据和标准的选用范围和所涉门类会因个案的不同而产生多样化的规则组合,单纯以鉴定项目为基准进行立法式的规范梳理,不仅成本巨大,即便成功也注定无法适应司法实践中个案审理的差异化需求,徒增靡费。

    从本质层面分析,鉴定依据和标准的纷乱复杂之所以会成为司法鉴定的一个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其他各方之间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任疑虑。传统法典化修法方式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即是通过法律规范查询与适用的便利化(例如民法典的编纂),将以国家公信力为保障的规则体系以公开法典化的形式让国民得以普遍认可与遵循。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将区块链“公开透明”和“不易篡改”的基本特性与行政公信力相结合,可有效解决司法鉴定领域鉴定依据和标准纷杂混乱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达到类似于法典化修法的实际功效。

    关于具体操作,以海事司法鉴定区块链的构建为例,鉴定依据和标准的入链操作可主要赋权于入选全国海事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管理服务平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法院和承办法官享有审核权,其他鉴定参与人如鉴定申请人和鉴定被申请人可根据个案审理需求给予临时权限,当数据库中无合适的依据标准可用时,经法院准许、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认可,由其他鉴定参与人进行补充鉴定规则的临时入链操作。通过上述操作,海事司法鉴定区块链通过定向精准公开的方式,实现了鉴定规则查询与选用的透明化和便利化,既可以解决鉴定依据和标准体系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可以兼顾个案审理对规则适用的灵活需求,一举两得。

    关于风险防范,相较于个案原始证据和勘验证据的数据入链,鉴定依据和标准规范因存有规范制定颁行方的公信力作为基础,其入链数据的客观真实性风险较小,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排除人为干扰。结合现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规则与司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区块链权限用户使用与问责规则,可有效降低鉴定依据和标准规范的入链风险。

    4.鉴定证据电子转换与存储

    特殊自然环境下鉴定样本的采集与保存、事故现场的勘验与评估等,对鉴定活动的时效性、证据数据转换的准确性及存储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以海事司法鉴定为例,海洋环境的易变性和勘验现场的不可复原性,决定了鉴定证据数据准确和存储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传统的海事司法鉴定证据生成与保存方式,虽然也可事后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通过影像资料和文字表述的方式实现证据的电子化存储与查阅,但其时效性和数字证据的转换准确性和安全性并不能得到其他鉴定参与人的广泛认可。此外,传统的鉴定证据电子转换与存储方式通常仅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单方职权行为,其他鉴定参与各方对于证据电子转换与存储的形成过程和信息的选编规则并无公开有效的监督管理路径,只能被动接受最终的证据形态与结果,在客观上降低了其他鉴定参与方对于鉴定活动的信任度。

    通过构建海事司法鉴定区块链,可通过配套专业移动客户端或开发移动APP的方式,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海洋环境中开展鉴定活动所采集的样本证据、勘验结果、评估阶段性结论等鉴定证据内容进行即时信息化和数据化,并通过现场鉴定人的区块链权限端口进行证据数据上传入链,其他鉴定参与方即使不在勘验现场也可通过自身的区块链移动客户端登录权限端口进行证据查看,有异议的,还可及时提出勘验补充意见供各方鉴定参与人讨论研判。通过该种方式,可以同时解决海事司法鉴定证据电子转换与存储的时效性、准确性、透明性与安全性问题,实现多效并举。

    关于风险防范,司法鉴定区块链移动客户端或移动APP的广泛应用需要以移动信息网络的稳定性为基本前提,同时鉴于鉴定现场的复杂环境,入链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样本采集与信息数据选取仍离不开鉴定人员的现场决断。换言之,信息网络和人为操作是司法鉴定区块链证据电子转换与存储的两大风险点。前者可通过配套5G网络或卫星信号接入提供技术保障,后者可通过完善人员管理奖惩制度建设予以监督。

    5.鉴定过程公开可查

    司法鉴定公信力受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鉴定活动过程的“相对神秘化”。对于鉴定申请人和鉴定被申请人来说,司法鉴定申请提出后,后续的流程节点何时启动、如何进行、怎样评判,其主导权系由法院和鉴定机构掌控。因为不了解和猜疑,无论是鉴定申请人抑或是鉴定被申请人,均会对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不同程度的疏离和怀疑。依靠传统的公开公示程序,受限于信息平台、公开场所和行政效率所限,增信效果并不明显。以海事司法为例,跨区域司法管辖和涉外性强的特点,导致海事司法鉴定依靠传统的法院官网、法院办公场所等行政中心化的途径开展司法鉴定过程公开公示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通过海事司法鉴定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举措与多用户场景,推动实现鉴定参与各方鉴定相关活动的不限时定向公开,并可借鉴现有审判流程用时规范化的方式促进各方鉴定相关活动的及时有效开展,明确鉴定用时预期,提升鉴定效率。如果条件允许,还可针对涉外案件提供多国语言的区块链操作界面。海事司法鉴定区块链对鉴定过程的公开公示,将有力突破海事司法跨区域管辖和涉外案件的地域场所限制和域内外语言与时差限制,降低鉴定参与各方的鉴定过程信息获取成本和相互间的沟通成本,化解鉴定活动“相对神秘化”产生的信任疑虑,从而有效提升海事司法鉴定的国内、国际公信力。

    关于风险防范,司法鉴定区块链鉴定过程的公开公示因入链鉴定程序数据的非敏感性,理论上并不存在明显的数据风险,需要注意的仍是人为操作失误风险,依靠成熟的操作指导规程和人员制度管理可有效解决潜在风险。具体到海事司法鉴定区块链或其他涉外司法鉴定区块链,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在于涉密数据的权限设置与使用管理,尤其是一些涉及到国防安全的基础勘测数据(如海洋勘测信息),需要在技术层面予以特别加密,或者依照保密规定需求转为线下链外管理。

     

    (限于公众号篇幅原因,本文有删减,完整版见《中国司法鉴定》C:\email\index2021年第6期。)


    版权所有:大连海事法院 Copyright @ 2019 by www.dl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ICP备19013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