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72民初1189号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9月18日15时00分至16时00分
地点:大连海事法院第三法庭
案号:(2021)辽72民初1189号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 王敏
书 记 员: 袁懿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王文涛,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四家子村3-039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洪武,男,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1:赵迎坤,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赵庙镇赵大村委会赵小庄24号1户。(到庭)
被告2:张新会,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赵庙镇赵大村委会赵小庄24号1户。(到庭)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大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1)辽72民初1189号原告王文涛与被告赵迎坤,张新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敏独任审理,由书记员袁懿担任记录。
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62000元。2、请求法院确认诉请1的原告对二被告工资债权对“辽大甘渔25047”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原告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经营的“辽大甘渔25047”渔船工作,担任大副职务,双方约定工资11万元。2021年1月4日下船。二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尚欠原告工资62000元,被告赵迎坤于2021年1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现原告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 无异议。
审: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欠条一张。证明2被告欠原告欠款62000元。(原件)
被告:认可,无异议。
现在由被告举证。
被告:无异议。
审:原告,原告本人从何时到何时在辽大甘渔25047号船上工作?
原告: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在辽大甘渔25047号船舶上工作。
审:2被告,是否认可?案涉船舶是2被告实际经营所有吗?
2被告:认可,是的。
审:案涉船舶登记所有权人是谁?现在什么状况?
2被告:宁志强,通过公证方式转让与我们。有公证书,在别的案件中出示过。原件在执行局。现在船舶已卖了,船款已经到本院账户中。
审:对优先权是否有异议?
2被告:无异议。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有无补充说明?
审:被告,就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说明?
审:原告,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
原告:没有。
审: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发问?
被告:没有。
审:(将证据原件返还给各方当事人)
均:(收回证据原件)
审:证据原件是否已经全部收回?
均:已经全部收回。
审:现在由当事人互相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无。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 无。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鉴于本案涉及船舶优先权,本庭不组织调解,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