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辽72民初848号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
时间:2022年7月28日9时22分至9时30分
地点:大连海事法院锦州法庭
案号:(2022)辽72民初848号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 判 员:汤 红
书 记 员:吕晓凡
审:(敲击法槌)大连海事法院(2022)辽72民初848号,原告李宏林诉被告王立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李宏林,男,满族,,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广,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王立军,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网户乡。
原告:无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大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2)辽72民初848号原告李宏林与被告王立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员汤红独任审理,书记员吕晓凡担任记录。
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工资款人民币2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书面起诉状。
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变更、放弃的?
原:没有。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详见书面答辩状。我欠他27000元工资属实,并且给他打的欠条。我之所以还欠他27000元,是因为疫情影响,效益不好,我实在是没有能力支付。其多次要欠款的事实不属实。
审: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的答辩均应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逐一提交证据,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证明事项。
原:证据一:欠条,原件。证明事项: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7000元的事实。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欠原告27000元的工资认可。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原: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
被:没有。
审:原告、被告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的?
均: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坚持起诉书意见。
审: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没有意见。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依法判决。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依法判决。
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同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同意。
审:双方同意调解,庭后本庭组织调解,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双方当事人阅笔录后签字。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