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辽72民初792号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
(2022) 辽72民初792号
时间:2022年6月30日9时00分至9时20分
地点:第二法庭 旁听人员:无
审判人员:审判员:武寒霜
书记员:王心雨
记录如下: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在法庭外等待书记员宣布:下面请主审法官入庭)
审:(敲法槌)大连海事法院现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晶宝与被告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陈述你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及到庭情况。
原告:王晶宝,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到庭)
审:原告陈述你方被告的基本信息。
被告: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励振羽,任董事长。(未到庭)
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今天出庭的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武寒霜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王心雨担任记录。
审: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听清楚了。
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同时说明理由。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30930元,如法院判令后被告不及时支付的话按照银行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晶宝2018年2月6日到被告的渔船工作至2020耐5月13日,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尚欠原告工资430930元,欠原告工资43093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现原告起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审:原告,你方诉讼请求有无增加或变更?
原:变更,如果法院判令后,被告不及时支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承担责任。
审:原告有无证据要提供。
原:第一份是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保密协议。签订于2018年2月6日出港那一天签订。在船上任高级船员一职;第二份是出入境查询结果和海员证,证明上下船工作的时间,2018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3日;证据三是工资结算单,是2022年6月13日结算的,下船后还工作了几天,至2020年5月18日,证明尚欠430930元。
审:还有无新证据提交?
原: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审:因被告未到庭不进行法庭辩论,现在由原告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审:现在休庭,庭后择期宣判(敲法槌),各方当事人阅笔录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