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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德春与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2-14    浏览量:

     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72民初373号

     

    原告:乔德春,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明阳镇大张村薛圈东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燕,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心,男,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鞍山路,由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张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白春林,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宇,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斯越,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乔德春与被告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互保协会)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乔德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燕、孙文心, 互保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德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互保协会向乔德春支付互保金1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2日,乔德春以互保协会会员身份在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中山办事处为“辽大中渔15007”捕捞船办理了综合互保责任全损险,交纳互保费5700元,互保金额15万,互保期限自2017年9月23日0时起至2018年9月22日24时止。互保协会向乔德春出具了《渔船互助保险凭证》。2017年10月29日晚21点,“辽大中渔15007”船在33°00′ 125°45′处站锚,因天气恶劣导致船后舱进水后沉没灭失。经大连中山渔港监督等部门调查,事故性质确定为自然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后,乔德春多次请求互保协会赔付未果。

    互保协会辩称,乔德春无权向互保协会主张索赔,理由如下:1.《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载明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乔德春已经以渔船灭失为由向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申请了渔船减船转产补助金,并已注销了船舶证书,故无权再行获得保险赔偿款,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2.根据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处分权。现保险标的已被转化为渔船减船转产补助金并由乔德春所有,故互保协会作为保险人没有再行支付保险赔偿款的义务。3.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乔德春因船舶灭失已获得远超船舶价值的渔船减船转产补助金,故其无权再行主张获得渔船保险赔偿款。4.即使乔德春未获得渔船减产补助金,根据互保协议,其也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款。因为:1.船舶人员配置不合格、船后舱密闭不严,船舶不适航,属于互保协议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2.乔德春未按照互保协议的约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索赔的必要文件和证明,视为其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渔船互助保险凭证复印件、渔船互助保险费收据、渔船互保条款复印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渔业资源增值税保护费缴纳记录、船员证件11份、渔船事故调查报告、渔船灭失证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结案报告、渔船减船转产申请书、渔船减船转产承诺书、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渔船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情况说明、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发放公示和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大连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宋清凯、倪和礼渔业船员证书情况说明》和《关于宋清凯、倪和礼发证情况的说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大连中山渔港监督出具的《证明》,拟证明乔德春及时向大连中山渔港监督报告了船舶沉没事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2.邮件交寄单、索赔申请书,拟证明乔德春在事故发生后向互保协会提出了索赔。该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3.证人于根林和曹玉增出庭作证,拟证明乔德春自2018年3月起多次委托于根林或与于根林一同前往互保协会索赔,互保协会以乔德春已获得减船转产补助资金为由拒绝赔偿。于根林、曹玉增与乔德春和互保协会均无利害关系,二人均从事渔业生产,具备知晓相关事实的条件,二人的证言相互佐证,具有真实性,对二人的证言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乔德春系“辽大中渔15007”船的所有权人,该船长20米,主机总功率121千瓦。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载明验船师于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1月24日对“辽大中渔15007”船进行了期间检验,经检验合格。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载明“辽大中渔15007”船经检验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9月22日,乔德春在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中山办事处为“辽大中渔15007”捕捞船投保并支付了互保费5700元。互保协会向乔德春出具了《渔船互助保险凭证》。凭证载明,乔德春为互保协会会员,承保船舶为“辽大中渔15007”捕捞船,船舶价值30万元,互保金额15万元,互保费5700元,互保期限为2017年9月23日00:00起至2018年9月22日24:00止,互保责任为综合互保责任(包括全损互保责任、第三者碰撞互保责任和部分损失赔偿互保责任)。凭证背面的渔船互保条款第三条“互保责任”规定:“(一)全损互保责任: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互保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2、……”第六条“除外责任”的第一项为“船舶不适航”。第七条第九项规定:“会员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向本会经办机构提出索赔,或不提供必要文件和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处理。”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会员在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互保凭证会员联(影印件)、事故报告书和索赔申请书、出险船舶适航的证书(影印件)、职务船员证书(影印件)、海事调查报告书、渔船事故损失清单、修理费用清单和残余价值清单、渔船修理、外购设备、原材料发票或收据、出险船舶损失部位照片、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017年10月29日晚21点,“辽大中渔15007”船在N33°00′/E 125°45′处站锚,因天气恶劣导致船后舱进水,11名船员获救后船舶沉没灭失。大连中山渔港监督于11月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报告和灭失证明,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一)事故原因:根据船员笔录分析,由于当时天气恶劣,船后舱密闭不严,海水涌入,使船只失去浮力,最后导致船舶沉没。(二)事故性质:根据船员笔录及天气网记载,当时风浪太大,使船后舱进水,失去浮力,此次事故属于一起自然灾害事故。”乔德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其中八名船员的船员证、大连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宋清凯、倪和礼渔业船员证书情况说明》和《关于宋清凯、倪和礼发证情况的说明》,证明上述事故发生时两人(宋清凯、倪和礼)具备三级船长资质,一人(乔锦志)具备一级轮机长资质,其余五人具备渔业船员资质。

    2017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载明“……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所有人自愿签订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申请淘汰渔船须真实存在、证件齐全、船证相符。渔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后,由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海域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由渔港监督部门开具《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省渔业主管部门收回上缴国家……为加大推进减船转产力度,对减船转产的企业或渔民按照减船功率给予8000元/千瓦的补助……”2017年11月24日,乔德春向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递交了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其中申请理由一栏写明“船海损,已灭失”。同日,乔德春签署了渔船减船转产承诺书和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承诺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功率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保证今后不再购置、新建捕捞渔船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乔德春获得渔船减船转产补助金96.8万元。2018年8月20日,大连市中山区渔政管理所出具了渔船灭失证明,载明渔船灭失原因为船舱进水沉没灭失。相关行政机关陆续出具了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和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乔德春自2018年3月起多次委托于根林或与于根林一起前往互保协会索赔,互保协会以乔德春已获得减船转产补助资金为由拒绝赔偿。2020年1月13日,乔德春委托本案诉讼代理人曲燕向互保协会提出索赔,互保协会未支付保险赔偿金。

    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乔德春向互保协会投保,互保协会向乔德春出具了《渔船互助保险凭证》,双方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海上保险合同。乔德春已支付了互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互保协会应及时向乔德春支付保险赔偿。涉案船舶因自然灾害而沉没灭失,该事故属于合同 “互保责任”规定的“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互保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情形,即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乔德春在已经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二)乔德春是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互保协会索赔;(三)是否存在“船舶不适航”的除外责任情形。

    一、乔德春在已经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

    《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载明,发放减船转产补助金的原因是为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申请人的渔船没有灭失的,须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并由相关行政机关开具《海域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申请人的渔船灭失的,由渔港监督部门开具《渔业船舶灭失证明》;补助的金额按照8000元/千瓦的标准、根据减船功率确定。乔德春递交减船转产申请书时,写明船舶的状态为因海损而灭失,在此种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后仍准许乔德春减船转产并向其发放补助金。可见,减船转产补助金不是对涉案船舶灭失的补偿,亦不包含对涉案船舶灭失的补偿,因为涉案船舶在申请减船转产前已经灭失且灭失与减船转产无因果关系;乔德春获得补助金是因为其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不是因为其船舶灭失;补助金的金额仅与减船功率有关,与申请减船转产时船舶是否灭失及船舶价值无关。互保协会提出的乔德春因船舶灭失而获得渔船减产补助金、保险标的已转化为减船转产补助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互保协会主张国家是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故发放补助金后涉案船舶归国家所有,乔德春丧失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故无权主张保险赔偿金。涉案船舶系因自然灾害而灭失,乔德春于船舶灭失时失去船舶所有权。在申请减船转产补助金时,乔德春已申报涉案船舶为灭失状态,已灭失的物体不存在所有权,更不能产生所有权的转移,故减船转产补助金的发放不能导致涉案船舶归国家所有、乔德春丧失所有权,互保协会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综上,减船转产补助金与保险赔偿金没有关联性,既没有替代关系亦没有重合关系;乔德春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既不是基于转让船舶所有权,亦不是基于船舶灭失,与其索赔保险赔偿金所依据的事实不同;乔德春并非从互保协会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其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的合法性及数额的大小与互保协会无关。互保协会从未向乔德春支付保险赔偿金,其提出的乔德春已获得减船转产补助金、再获得保险赔偿金将不当得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乔德春是否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仅依据其与互保协会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关事实进行判断。

    二、乔德春是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互保协会索赔

    渔船互保条款第七条第九项规定,会员应自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索赔。涉案船舶于2017年10月29日发生事故,乔德春自2018年3月起多次委托于根林或与于根林一起前往互保协会索赔,故乔德春在互保条款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互保协会提起了索赔,乔德春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涵盖了索赔应提交的材料,互保协会不能以乔德春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资料索赔为由拒绝赔偿。

    三、是否存在“船舶不适航”的除外责任情形

    互保协会主张涉案船舶人员配置不合格、船后舱密闭不严,属于互保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中的“船舶不适航”,故互保协会不应向乔德春支付保险赔偿。涉案船员长20米,主机总功率121千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附件4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该船应配备三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事故发生时船上有十一名船员。乔德春提供其中八名船员的船员证、大连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宋清凯、倪和礼渔业船员证书情况说明》和《关于宋清凯、倪和礼发证情况的说明》,证明八人中两人具备三级船长资质,一人具备一级轮机长资质,其余五人具备渔业船员资质,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互保协会未举证证明这十一名船员的资质不合格,故其提出的人员配置不合格的主张不成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均载明“辽大中渔15007”船经检验合格,可以证明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适航的;主管机关大连中山渔港监督调查后认定海损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事故,而非由于船后舱密闭不严导致的沉船事故,故船后舱密闭不严不能证明船舶不适航。综上,互保协会未证明涉案船舶不适航,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涉案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沉没灭失,不存在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约定的情形,互保协会应按照互保金额的约定,及时向乔德春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乔德春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如果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乔德春已预交),由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 寒 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郝 志 鹏

    书     记     员      田 金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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