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大连海事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提升对外委托工作质效,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关于更新全省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大连海事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的原则,决定补充大连海事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名册机构的类别
(一)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
(二)文书痕迹类鉴定机构;
(三)测绘类机构;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类机构;
(五)船舶检验类机构。
二、申请报名的条件
申请入册的专业机构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达到一定资质等级;住所地隶属于大连市;执业三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数量从业人员,注册人员养老保险(连续一年),具有良好社会声誉,机构及从业人员均无行业不良记录;现正常执业的专业机构,可自愿报名。各专业机构名称与行业资质证书所列名称应一致,具体资质要求如下:
(一) 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具备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
(二) 文书痕迹类鉴定机构具备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
(三) 测绘类机构具备自然资源部颁发的测绘甲级资质,包含海洋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 进出口商品检验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同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认定证书;
(五)船舶检验类机构未实行专业资质管理,应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且机构名称需与其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三、不接受报名的条件
1.不具有上述资质,或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明进行申报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评定的资质过期的、未参加相关部门年检的;
3.在执业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4.近三年因执业、经营中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的;
5.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办理法院委托案件中存在推诿委托、拒绝接受管理、严重超时限、违规收费等情况的,或者受到人民法院暂停委托、除名等处理的。
四、申请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入册的专业机构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应当按下列顺序(有变更的变更资料在前、原始资料在后)装订成册:
1.填写完备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入册申请书》(可从本公告附件下载);
2.营业执照副本;
3.行业许可证副本;
4.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5.专业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
6.收费标准;
7.专业机构营业场所及设备情况简介;
8.执业评价;
9.专业机构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及纳税申报表;
10.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印章。
五、其它事项
根据每年对外委托案件量、每类择优补足3家专业机构入册。曾办理过法院对外委托案件并表现优秀的机构优先考虑。机构进入《大连海事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后需严格遵守大连海事法院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报名的时间、地址
报名提交材料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至5月24日(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到4:00)。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材料。
报名地点:大连海事法院技术处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80号
联 系 人:张博
电 话:0411-82759922 13940872774
大连海事法院
2024年5月17日